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按照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在充分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确定了我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档次。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执行,调整后分两个档次,分别为2380元、22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档分别为24元、22元。廊坊市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霸州市执行第一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4元。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执行第二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下一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宣传,并及时跟踪用人单位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