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对重点产业领域中引进高层次创业型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廊才工程”加强新时代廊坊人才工作的十条措施(试行)》,切实吸引国内外高层次创业型人才到廊坊创业,加快建设“政策最优、环境最好、服务最佳”的新时代人才强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型人才。主要包括:现代商贸物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共分两类:
第一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和参加社会保险,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的创业型人才。具体是指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杰出人才入选者及同等层次产业顶尖人才。
第二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和参加社会保险,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的创业型人才。具体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具备市场化、产业化条件,其科技成果能在我市转化落地,并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业领军人才。
第三条 奖励对象认定具体条件
(一)第一类人才
1、前一年度在我市注册创办科技型企业,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
2、来我市创办经济实体总部并担任法人代表,本人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产权归属清晰。
(二)第二类人才
1、前一年度在我市注册创办科技型企业,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
2、来我市创办经济实体总部并担任法人代表,本人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产权归属清晰。
3、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或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掌握关键技术,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第一类人才补助标准
1、经认定后,给予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每人启动资金1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100万元、住房及生活补贴100万元。
2、经认定后,给予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杰出人才入选者以及同等层次产业顶尖人才每人启动资金6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60万元、住房及生活补贴60万元。
(二)第二类人才补助标准
1、对省部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来我市创业,项目在国内首次落地的,经认定后给予每人启动资金3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30万元、住房及生活补贴30万元。
2、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来我市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经认定后给予启动资金1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10万元、住房及生活补贴10万元。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市人社部门每年度安排部署申报工作,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廊坊市重点支持领域引进高层次创业型人才奖励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县(市、区)人社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按重点领域征求工信、商务、卫健等部门意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人社部门。
(三)审批。市人社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人才的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和产业化前景等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果。
(四)公示。对拟奖励对象在市人社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最终确定为奖励对象,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及用途
根据评审结果,市人社部门提出奖励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启动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创办、发展,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以及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购置和改善科研条件等,住房及生活补贴主要用于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在市域内购房、租房或购置家居用品等。
第七条 提供材料
(一)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国(境)外申请人需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和出入境记录。
(二)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任职证明、当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的营业执照、股权比例证明、经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
(三)人才荣誉证明、获奖证书、任职证明、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外文材料需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
以上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申报部门审核并盖章。
第八条 申报企业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要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发现人才或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人才或企业各项政策支持资格,追回财政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年度考核检查。创业领军人才每年要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市人社部门适时对人才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 评估验收。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火灾事故,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还未移出的,不享受奖补。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