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固安县稻水湘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朱义林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第536号)已于2024年4月1日下午2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本委已于2024年4月3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固安县稻水湘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义林工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6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于收到此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时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固安县稻水湘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付鸿隆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第537号)已于2024年4月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本委已于2024年4月3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固安县稻水湘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付鸿隆工资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小写:54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于收到此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时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固安县稻水湘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喻华平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第538号)已于2024年4月1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本委已于2024年4月3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固安县稻水湘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喻华平工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小写:14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于收到此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时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杜雨晴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第522号)已于2024年4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本委已于2024年4月7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申请人杜雨晴于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杜雨晴工资人民币肆仟陆佰玖拾元整(小写:469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于收到此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时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罗士英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第524号)已于2024年4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本委已于2024年4月7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申请人罗士英于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罗士英工资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伍元伍角贰分(小写:5155.5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于收到此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时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芳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第526号)已于2024年4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本委已于2024年4月7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申请人王芳于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芳工资人民币伍仟捌佰壹拾贰元整(小写:581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于收到此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时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崔录利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第527号)已于2024年4月2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本委已于2024年4月7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崔录利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崔录利工资人民币叁仟柒佰壹拾陆元整(小写:371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于收到此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时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丽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第521号)定于2024年4月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该案,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作出决定如下: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决定书送达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紫茜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第523号)定于2024年4月2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该案,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作出决定如下: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决定书送达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苏莹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第525号)定于2024年4月2日下午2时开庭审理该案,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作出决定如下: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决定书送达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安县吴府卤虾餐饮店:

本委已受理刘卫荣诉你单位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4]第084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申请书副本、应诉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以上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7月2日上午9时整在本委仲裁庭(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源街198号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冉春昊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566号2024439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本委已于2024年4月8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冉春昊于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冉春昊工资人民币叁仟叁佰贰拾元整(小写:332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于收到此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时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唐颖骄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567号20244310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本委已于2024年4月8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唐颖骄于2023年9月24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唐颖骄工资人民币柒仟叁佰贰拾柒元整(小写:7327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于收到此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时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思佳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568号20244311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本委已于2024年4月8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

申请人刘思佳于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津携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思佳工资人民币柒仟玖佰陆拾叁元整(小写:796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于收到此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时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固安县稻水湘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何艳辉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固劳人仲案字[2023]第543号)定于2024年4月1日下午3时30分开庭审理该案,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书,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作出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决定书送达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案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此案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