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人社网

 

  5月30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后有关衔接工作,更加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研究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为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通知》共明确了七方面衔接措施。一是优化求职就业手续。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二是建立去向登记制度。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三是做好户口迁移办理。明确户口迁移要求。高校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四是积极稳妥转递档案。2023年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五是做好报到入职衔接。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六是畅通信息查询渠道。用人单位、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业务时,可通过查看学历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录用接收函)等,或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https://dj.ncss.cn),查询离校时相应毕业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和验证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信息。七是强化宣传引导。《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高校要认真梳理调整原涉及就业报到证的办事规则流程并及时公告,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切实做好取消就业报到证有关工作衔接。

  三、出台意义

  《通知》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人社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精简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证明材料,便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