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河北泰威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梁艳美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劳人仲案〔202388),已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终结,2023年10月10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梁艳美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工资共计13206.88元;二、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梁艳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17.55元;三、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梁艳美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751元。

本委依法受理宋祥坤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劳人仲案〔202390),已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终结,2023年10月10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宋祥坤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工资共计16193.54元;二、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宋祥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

本委依法受理孙营营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劳人仲案〔202391-2),已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终结,2023年10月10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孙营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964.12元;二、驳回申请人孙营营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依法受理赵建峰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劳人仲案〔202392-2),已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终结,2023年10月10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赵建峰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649.81元;二、驳回申请人赵建峰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委办公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9号。

联系电话:0316-2227937   联系人: 宋占华

 

廊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十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