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鄂州市海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石科雷诉你公司支付工伤赔偿一案(香劳人仲案[2023]第122号),现案件已审结。现因你公司不再实际经营、无工作人员上班、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履行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7992.4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85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6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565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261元。  

二、以上共计334226.44元,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委办公地址: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140号便民服务中心4层C区432室。

联系电话:0316-8322077

特此公告

 

 

 

                   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