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方雅木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利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香劳人仲案字[2023]第22号),现案件已审结。现因你公司不再实际经营、无工作人员上班、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履行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其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6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元的请求;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6月17日工资差额21373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委办公地址: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140号便民服务中心4层C区432室。

联系电话:0316-8322077

特此公告

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