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廊坊市保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王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廊安劳人仲案字[2022]第57号),已于2022年9月28日上午九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9月28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廊坊市保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康: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212元。2、被申请人及申请人提供材料,针对2021年4月、5月、12月的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由安次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实是否补缴及补缴的数额。3、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17日工资11300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次区人民法院起诉。此案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廊坊市海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祁尚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廊安劳人仲案字[2022]第105号),已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九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10月26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廊坊市海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祁尚吉:1、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工资17498元。2、针对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实是否补缴及补缴的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次区人民法院起诉。此案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廊坊市果壳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康颖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廊安劳人仲案字[2022]第76号),已于2022年10月17日下午两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因你未到庭,本委于2022年10月17日对此案依法缺席开庭并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廊坊市果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康颖: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250元。2、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3月4日工资4688元。3、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工资29631元。4、针对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由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实是否补缴及补缴的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次区人民法院起诉。此案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廊坊市辉同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张万成、张丛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廊安劳人仲案字[2022]第2-3号),已于2022年9月29日上午九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9月29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廊坊市辉同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万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233元,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9月26日工资26433元。支付申请人张丛丛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138元,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9月26日工资18041元。张万成案件的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次区人民法院起诉。张丛丛案件的裁决对被申请人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次区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此案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廊坊市佳龙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叶望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廊安劳人仲案字[2021]第659号),已于2022年10月24日上午九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10月24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廊坊市佳龙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望娥: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27日工资4772元。本裁决针对被申请人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裁决不服,可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发生法律效力。此案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霸州市林耀家具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孙成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廊安劳人仲案字[2022]第49号),已于2022年9月27日上午九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9月27日对此案依法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霸州市林耀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成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170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次区人民法院起诉。此案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稚彗星教育科技(廊坊)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杨艳春、张静、丁万香、龚志超、王海彤、马剑飞、白桂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廊安劳人仲案字[2022]第122、175-180号),已于2022年8月30日下午两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因你未到庭,本委于2022年8月30日对此案依法缺席开庭并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稚彗星教育科技(廊坊)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艳春:1、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工资共计4356元;2、针对2018年7月至2020年9月,2022年2月至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由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实是否补缴及补缴的数额;支付申请人张静: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工资共计4861元;支付申请人丁万香: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工资共计4803元;支付申请人龚志超: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工资共计2781元;支付申请人王海彤: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工资共计3663元;支付申请人马剑飞:1、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共计983元;2、2021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58元;支付申请人白桂芳:1、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3月7日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共计6357元;2、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607元。

杨艳春案件的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次区人民法院起诉。张静、丁万香、龚志超、王海彤、马剑飞、白桂芳六人案件的裁决对被申请人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次区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此案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廊坊市蓝博印刷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国昭猛、赵志磊、李国江、周菲菲、黎欣欣、陈欢、王晨晨、张艮光、李秀芳、吴晓兵、王升元、贾超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廊安劳人仲案字[2021]第566、567号、[2022]第8、10、13-16、59-61、167号)因你公司地址无人、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无法履行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答辩)通知书、开庭(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33月27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安次区行政服务中心327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