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廊坊市奥纳威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国华、唐艾军、孙代华、刘义才、王培山、诉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未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一案(广劳人仲案2022】2/3/4/5/6号),现案件已审结。现因你公司无法联系,故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国华工资22072.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国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47125.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国华经济补偿金950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唐艾军工资21127.00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唐艾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45672.00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唐艾军经济补偿金9500.00元;

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代华工资24550.00元;

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代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5050.00元;

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代华经济补偿金4750.00元;

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义才工资24962.00元;

1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义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40552.00元;

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义才经济补偿金4750.00元;

1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培山工资25759.00元;

1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培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5770.00元;

1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培山经济补偿金4750.00元;

16、确认申请人朱国华、唐艾军、孙代华、刘义才、王培山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奥纳威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17、驳回申请人朱国华、唐艾军、孙代华、刘义才、王培山的其他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委办公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2-1号人社局322。

 

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