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解读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改革新形势下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制度,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各项要求,优化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结构,在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系统内外、相关单位等公共法律服务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改革的重点举措

《实施方案》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在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管理服务方式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等方面,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针对性的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评价体系。《实施方案》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关系。

(二)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实施方案》明确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实行分类评价,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三)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实施方案》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拓展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向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倾斜。明确职称评审权限。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明确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待遇等有效结合。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和服务。《实施方案》明确要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优化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强化评审工作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京津冀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形成专家库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助力职称评审工作,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利用职称评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电子证书及网上查询验证职称证书。

三、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有关要求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取得实效。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