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冀政函〔2012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家、省有关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201271日起,将《廊坊市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廊政〔201021号)和《廊坊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廊政办〔201147号)合并实施,两项制度合并后统称为“廊坊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内容是: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

廊坊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取消家庭联动机制

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领取待遇与其子女参保缴费挂钩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原试点县(市、区)中,因执行上述规定导致未享受基础养老金的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自201271逐月发放基础养老金,之前的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

(四)合并机构和账户

我市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并将相应的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合并,基金财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分别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13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1121号)执行。

(五)政府补贴

我市对所辖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资金分担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大事,对于创新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原廊坊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廊坊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做相应的调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对合并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逐层落实责任。

(二)分工协作,全力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一是制定合并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要迅速制定当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方案,2012年新增试点(香河县、文安县、大城县、廊坊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基本原则、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制定本地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开展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二是做好2012年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严格按照合并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确保按时实现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居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落实防控和培训工作。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后,已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前采取措施,做好防控工作。新增试点要抓紧时间对县、乡(镇)、村(街)三级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提升专职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种途径,大力宣传开展此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义、政策和措施,在全市上下营造浓厚的参保范围,吸引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