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9]34

来源:河北人社网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 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四档分别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抓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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