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方众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大人劳仲案字(2020)第75号),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于2021年2月5日对此案依法进行缺席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北方众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岩)支付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27500元;被申请人(北方众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王岩)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被申请人(北方众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205.86元。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厂回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