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冀人社规〔20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人社局收到申请后,要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并及时上报市局养老保险科。各县(市、区)上报的时间要求:在3月份提交的缓缴申请,收到申请当日下午4:00前上报;对于4-11月提交的,当月8日前上报。

各单位可通过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和PDF格式的扫描件至指定邮箱(联系人及地址附后)进行申报。

 

市人社局联系人:

   2227905  15369600700            

姜佳君  2227905  13673266928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廊坊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

 

表格下载: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申报认定表

2、严重困难企业(单位)认定结论通知书

3、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批准单

4、各县(市、区)联系人及邮箱地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

 

冀人社规〔2020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发局、税务局,省本级参保单位:

为落实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规定,现就做好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认定范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包括参加三项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单位):

(一)2019年度企业(单位)亏损,受疫情影响20202月以来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同比下降70%(含)以上,申请当月企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不足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职工工资的;

(二)20201月正常缴纳所登记参保险种(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

(三)申请当月企业(单位)参保缴费人数减少幅度不超过20201月参保缴费人数5.5%(不含新增退休)的;

(四)申请缓缴企业(单位)承诺缓缴期满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2020年新成立企业(单位),不参考2019年企业经营情况。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申报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二)省认定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根据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对 申请单位进行认定。

(三)省认定小组成员在《认定表》上提出意见。认定为严重 困难企业(单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认定表》加盖部门公章。认定小组根据认定结论制作《严重 困难企业(单位)认定结论通知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代 加盖公章。

(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将《严重困难企业(单位)认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同时抄送省税务局、省社保局。

四、申报材料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申报认定表》(附件1)。

(二)2019年度财务决算表和2020年2月(含)至申请日上月财务报表。

上述资料未经审计的,企业(单位)需提供承诺书,保证财务真实、准确。

(三)2019年12月31日和申请前1日银行存款对账单。

以上材料可直接报送或通过邮寄方式报送。

五、认定小组

省成立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单位)认定小组,小组成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指定5名人员组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小组成员为召集人。

六、其它

(一)参保单位首次缓缴申请的提交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31日;4月至11月提交时间为每月1日-5日。

(二)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申报当月生效,可缓缴申请当月至2020年11月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各地按照冀人社字〔2020〕30号文件规定办理的缓缴,于3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继续有效。

(四)按照本办法做出的认定结果,仅做为落实冀人社传〔2020〕24号文件的依据,不作为其他用途。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