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2019年11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河北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照此标准,我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共分1900元、1790元和1680元三档,分别增长15.15%、12.58%和13.51%,小时最低标准为19元、18元和17元。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和霸州市执行第一档次,香河县和大厂回族自治县执行第二档次,永清县、固安县、文安县和大城县执行第三档次。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仲裁科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