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

【申报条件】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

【申报材料】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类    别】:监督检查类

【防范措施】

1、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按制度办事,不徇私情。

2、严格执行AB岗、公开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首问首办负责、追究问责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3、通过网站、公开栏、媒体等多种形式公开行政职权、办事流程和实施依据等。及时公开办理情况和结果,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4、严格执行科务会议纪要制度,重大事项科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防止暗箱操作和少数人说了算。

5、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十个严禁”。

【工作程序】

1、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方案。

2、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3、检查被监督单位。

4、检查结束,写出监督报告。

5、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6、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后提出书面意见。

7、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科,基金监督科督导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8、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后,将检查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