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一、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举报是指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采取走访、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投诉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人为涉及投诉案件的当事人。

三、投诉人可以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一)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的;

   (二)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四)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五)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七)用人单位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下列事项与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一)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二)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三)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四)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五)因确认劳动关系或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七)因社会保险、福利、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八)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九)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十)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十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五、投诉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二)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

(三)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1.投诉人投诉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或投诉文书。举报投诉登记表或投诉文书中应准确填写投诉人从事的工种、工作的起止时间、工资标准、被拖欠工资数额;

2.投诉人姓名以本人身份证用名为准;多人投诉的,要推荐投诉代表,其他人需填写委托书,由推荐人签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投诉人必须提供被投诉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4.投诉事项涉及劳动报酬的,应提供劳动关系凭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工作证卡、出勤记录等)、工资凭证复印件(工资条或银行流水单)及其他能够证明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

5.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的程序和时限

(一)处理程序:接访室(接访人员)接受举报投诉--->审查受理--->立案登记--->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归档统计。

(二)处理时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七、经调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案件调查处理或撤销立案,并告知投诉人:

(一)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相关证据,导致案件调查处理无法进行的;

(二)用人单位停业、解散、撤销或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需要举报投诉人配合,举报投诉人无法联系或者拒绝配合的;

(四)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或不属于立案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的;

(五)经仲裁或者诉讼审理的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期限自恢复调查处理之日起继续计算。

八、涉及当事人的其他维权途径

  (一)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属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于因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工伤待遇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三)工伤事故处理,当事人应先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工伤,再按规定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