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和谐廊坊”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坚持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新农保实施办法,做到制度并轨。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合理制定新农保工作规划,有计划地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

二、任务目标

探索与完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被定为国家试点的县(市、区)启动新农保工作;尚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根据本地新农保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农保机构,制定新农保实施办法,多方筹集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部署逐步扩大国家试点范围,2020年之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制度框架

(一)基本模式。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试点阶段暂实行县(市、区)级统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以行政村为单位按年缴费。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政府补贴。

已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政府在缴费期对参保人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由省、县(市)按11的比例分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市)改为省财政直管县(市)后,按省财政直管县(市)的政策执行。

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对参保人缴费补贴的标准,可以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筹集。

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开展新农保工作时,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支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暂由本县(市、区)自行筹集解决。待批准为国家试点后,按国家试点标准执行。

(四)个人账户管理。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乡村企业对其务工人员的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支取。参保人户籍迁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户籍地,也可以终止新农保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部分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全额补助。县(市、区)政府可以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待遇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因犯罪服刑的,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我市新农保实行全国统一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县(市、区)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五、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新农保基金。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养老金。以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含利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原来已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城中村改造被拆迁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被拆迁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其他相关政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开展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县(市、区),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廊字[2009]27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干部在任时,政府按农村干部标准对其进行补贴;农村干部卸任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按新农保标准继续参保,政府不再按农村干部标准对其补贴。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政府对农村干部补贴高于省确定的新农保补贴标准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自行承担;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政府对农村干部补贴全部由县(市、区)承担。

(四)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七、经办管理服务

(一)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村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县(市、区)要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建立参保档案,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长期妥善保管。

(三)我市统一使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发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四)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充实足够的农保经办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新农保工作的指导,加强经办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统计分析和基金稽核、人员培训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五)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八、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新农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协调。

(二)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新农保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负责新农保补贴资金的到位,保障农保经办部门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农业户籍人口的认定,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生存状况调查;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审核;组织、宣传、编办、农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加强对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站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立足本地实际,认真研究,科学规划,有计划地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目标。

 

 

                                  廊坊市人民政府

零一零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