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廊坊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冀人社规〔2019〕2 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现就具体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现执行的政策中,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领取待遇人员年满 65 岁以上高龄养老金、对于选择不同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高于冀人社规〔2019〕2 号文件规定的, 不得降低现有标准。
二、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 88 元,省级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20 元,市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0 元, 部分县(市、区)在此基础上也增加了县级基础养老金,各县(市、区)现执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不得降低。
三、各县(市、区)正在执行的丧葬补助金制度仍按现有政策执行。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廊坊市财政局
2019 年 6 月 4 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逐级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责任。省政府根据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向下列人员适当予以倾斜:一是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其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解决。补缴年限不计入计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二是基础养老金向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倾斜。以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之和为基数,领取待遇人员年满6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元;年满7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元;年满8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其中,非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市、县(市、区)2:1:1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县(市)1:1比例分担。
上述两项倾斜政策可叠加享受。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负担。
(二)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在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确定2018年我省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对于省财政直管县(市),省、县(市)财政分别承担15元、5元;对于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15元、2.5元、2.5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统筹考虑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
(三)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正常调整机制
统筹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最低缴费档次;以不超过我省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确定最高缴费档次。全省缴费档次设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实际适时公布。
2019年度缴费档次设定为: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仍按100元档次缴费。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与缴费档次设定标准同时公布。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按以下比例分担:非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市、县(市、区)财政1:1:1分担,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县(市)财政2:1分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除政府补贴外的各类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档次。
2019年度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100元、200元档次补贴30元,200元以上档次,缴费每增加一档,政府补贴增加15元。
(五) 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基金归集方案,将目前县级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部分归集省级管理,由省政府委托国务院授权机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基金归集、管理、拨付、收益分配等办法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搞好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传达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参保人明白惠从何来、惠在何处,形成合理待遇预期。
(四)强化部门协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此不符的,照此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