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廊坊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廊坊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廊坊市财政局

                                 201957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就业服务局

 

廊坊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发201822和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共青团市委工商联关于印发<河北省青年就业见习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102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升青年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见习人员进行3-12个月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困县及民族县中职学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第四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主选择与见习单位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帮助见习人员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五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

制定政策监督检查

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就业见习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
  (审核认定承担就业见习的单位

审核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就业见习计划落实见习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业务指导

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受理初审申办单位资格

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组织就业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进行岗位对接

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建立见习人员实名台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承担就业见习任务

在廊坊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鼓励优先吸纳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为见习单位

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高于见习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30%;

见习岗位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

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能够垫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九条   见习单位申报程序

各县采取随时申请随时认定随时对接随时上岗的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有能力承担见习任务的用人单位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含单位简介岗位设置指导人员配备见习人员管理制度或办法)、营业执照或法定成立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与申报单位签订承担就业见习任务协议书认定见习单位并将当地认定的见习单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报省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见习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就业见习

制定并实施见习计划每年12月份报送次年见习计划
   (参加各类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发布见习岗位信息招募见习人员

配置见习指导师

见习人员日常管理

定期上报见习情况

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及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按月为见习人员足额发放生活补助费按期申请见习补贴

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及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信息发布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清单见习政策和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件待遇等

见习报名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就业见习实行自愿报名同时应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和相关专业要求报名时需填写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4),并出具下列有效证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中专技校以上学历);
     3.《就业创业证号码

岗位对接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就业见习报名工作
   1.有见习意愿的可通过网上或现场双向选择的形式报名
    2.组织专场洽谈会帮助见习单位和有见习意愿的人员实现双向选择
    3.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和青年退役军人
    4.根据辖区内见习岗位数量分布和见习人员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平衡调剂推荐其在更大范围内与岗位需求实现对接
  (签订协议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双方要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的管理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见习全程指导管理

建立见习人员实名台账指导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指导见习单位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见习成果等出具见习证明材料评估见习成效指导见习单位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妥善处理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见习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见习人员应自觉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由于落实就业单位或特殊原因终止见习的见习单位要及时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空出的见习岗位可由见习单位自行招募见习人员或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剂进行递补

见习单位要建立见习人员名册和数据库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就业创业证号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实际见习月数联系电话和发放见习生活补助等情况见习单位于见习人员上岗后20日内持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4)、《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单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作为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见习单位于每月末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附件5)就业见习人员名册》(附件7)。
    (见习单位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匹配相应的见习指导人员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帮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见习单位要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掌握见习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据实对见习人员出具就业见习鉴定附件8),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第十四条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留用的见习单位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符合企业吸纳就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未被留用的人员要列入就业服务重点对象开展跟踪服务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待遇及申请程序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一次性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鼓励见习单位用自有资金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所需费用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发〔2015〕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121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8〕21的规定由政府分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全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给予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每季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附以下材料:《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9)、《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0)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复印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见习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保留见习单位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对见习单位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职业安全卫生和基本生活补助的发放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就业见习情况统计制度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末汇总就业见习单位和岗位备案表》(附件1)、《就业见习情况汇总表》(附件2)、《就业见习人员名册》(附件7),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强部门间信息协同对虚报冒领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和享受就业见习补助的资格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