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廊坊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廊坊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廊坊市财政局
2019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就业服务局)
廊坊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发〔2018〕22号)和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共青团市委、工商联《关于印发<河北省青年就业见习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102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升青年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见习人员进行3-12个月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困县及民族县中职学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第四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主选择与见习单位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帮助见习人员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五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政策,监督检查;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就业见习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承担就业见习的单位;
(四)审核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五)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就业见习计划、落实见习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业务指导。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申办单位资格;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就业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进行岗位对接;
(五)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六)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七)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八)建立见习人员实名台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承担就业见习任务。
(一)在廊坊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鼓励优先吸纳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为见习单位;
(二)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高于见习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30%;
(三)见习岗位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
(四)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五)能够垫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
(六)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九条 见习单位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采取随时申请、随时认定,随时对接、随时上岗的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一)有能力承担见习任务的用人单位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含单位简介、岗位设置、指导人员配备、见习人员管理制度或办法)、营业执照或法定成立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与申报单位签订承担就业见习任务协议书、认定见习单位,并将当地认定的见习单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报省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见习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就业见习。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计划,每年12月份报送次年见习计划;
(二)参加各类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发布见习岗位信息,招募见习人员;
(三)配置见习指导师;
(四)见习人员日常管理;
(五)定期上报见习情况;
(六)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及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七)按月为见习人员足额发放生活补助费,按期申请见习补贴。
(八)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及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信息发布。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清单、见习政策和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件、待遇等。
(二)见习报名。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就业见习,实行自愿报名,同时应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和相关专业要求。报名时,需填写《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4),并出具下列有效证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中专、技校以上学历);
3.《就业创业证》号码。
(三)岗位对接。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就业见习报名工作。
1.有见习意愿的可通过网上或现场双向选择的形式报名;
2.组织专场洽谈会,帮助见习单位和有见习意愿的人员实现双向选择;
3.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和青年退役军人;
4.根据辖区内见习岗位数量、分布和见习人员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平衡调剂,推荐其在更大范围内与岗位需求实现对接。
(四)签订协议。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双方要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的管理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见习全程指导管理。
建立见习人员实名台账,指导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指导见习单位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见习成果等,出具见习证明材料,评估见习成效;指导见习单位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妥善处理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二)见习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见习人员应自觉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由于落实就业单位或特殊原因终止见习的,见习单位要及时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空出的见习岗位可由见习单位自行招募见习人员或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剂进行递补。
(三)见习单位要建立见习人员名册和数据库,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就业创业证号、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实际见习月数、联系电话和发放见习生活补助等情况。见习单位于见习人员上岗后20日内持《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4)、《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单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作为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四)见习单位于每月末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附件5)和《就业见习人员名册》(附件7)。
(五)见习单位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匹配相应的见习指导人员,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帮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六)见习单位要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掌握见习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据实对见习人员出具就业见习鉴定(附件8),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第十四条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留用的,见习单位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符合企业吸纳就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未被留用的人员,要列入就业服务重点对象,开展跟踪服务,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待遇及申请程序。
(一)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一次性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鼓励见习单位用自有资金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所需费用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发〔2015〕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121号)和《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8〕21号)的规定,即:由政府分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全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给予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每季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附以下材料:《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9)、《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0)及《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复印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见习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保留见习单位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二)对见习单位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职业安全卫生和基本生活补助的发放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就业见习情况统计制度。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末汇总《就业见习单位和岗位备案表》(附件1)、《就业见习情况汇总表》(附件2)、《就业见习人员名册》(附件7),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强部门间信息协同,对虚报、冒领、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和享受就业见习补助的资格,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