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2019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平稳推进我市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圆满完成2019年职称评聘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完善职称系列层级设置。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实验、统计、审计、工艺美术、艺术等5个系列,从今年开始,设置正高级实验师、正高级统计师、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舞台技师职称,分别由省各有关厅、局具体组织评审。
(二)增设职称评审专业。省厅围绕我省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转型升级需要,新设快递工程、特种设备、工业设计、智能制造等职称专业,其中,快递工程专业今年开始申报,由省邮政管理局组织评审,其余专业将会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申报评审条件。
(三)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积极贯彻落实省厅职称改革精神,公布《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四)试行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根据中央和省职称改革有关规定,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我省已经完成27个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修订工作,今年开始试用。
(五)完善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政策。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通过其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单位,不受地域、身份、单位性质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一步到位”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畅通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申报职称评审,工作地与户籍地、人事关系所在地不一致的,经户籍地、人事关系所在地人社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工作地参加职称评审;工作单位与档案管理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经档案管理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可按照便利原则自主选择申报单位。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原则上应提供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申报单位(工作单位临时变动的,可含原单位)连续半年以上的个人社保凭证(参保缴费记录)。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严防弄虚作假,为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利、优质服务。
(七)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冀人社规〔2019〕3号)要求,制定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坚持两类人才标准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在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领域,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八)促进职称评价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结合。一方面,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督促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素质。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有关精神,用人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职称评聘相衔接的制度措施,采取丰富多样的继续教育形式,提出明确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并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和聘用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能与职称评审硬性挂钩,不能把继续教育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用人部门(单位)和各专业评委会可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量化赋分项目,赋予一定分值。继续教育有关材料列入职称申报评审卷宗。
(九)加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要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工作,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当逐级竞聘,竞聘对象一般应在原岗位聘满一个聘期。建立健全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管理,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分级管理的岗位聘用审批备案制度和年度检查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岗位管理制度的正常有序进行。一般在6月底前完成年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十)加强自主评审工作管理。建立自主评审权限的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到能放能收,确保评审质量。对已经授权自主评审的单位,经评估合格的,保留其自主评审权;对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对条件成熟、具备自主评审能力的单位,继续下放自主评审权。
(十一)加强职称工作监管和服务。一是加强对职称申报推荐和资格审核工作的监管。各县(市、区)职改办要健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会同主管部门,深入到用人单位,重点督导检查用人单位的申报推荐组织程序、公开公示情况、量化赋分标准、时间安排、推荐办法、工作纪律、投诉监督机制等,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二是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各县(市、区)职改办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倒查追责机制,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
二、做好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河北省职称申报推荐管理办法》、《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关于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关于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认真填报核算拟推荐数量(有关表格见附件1、),严格申报推荐和评审程序,做好今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用人单位应根据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规定,科学编制本年度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实施方案。申报推荐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岗位设置情况、申报推荐备案数量、申报评审标准条件、量化赋分标准、受理材料要求、时间安排、推荐办法、推荐程序、工作纪律、投诉监督机制等。
(二)做好职称申报推荐和资格审核工作。一是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申报推荐办法,规范推荐程序,坚持方案公开、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坚持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双承诺”制度、审核签名制度。二是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改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做好申报资格审核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当事人、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7月25日前市职改办完成全市职称申报推荐数量备案,8月20日前用人单位完成职称申报推荐,9月中旬市职改办完成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待省职改办会同主管部门,对市、省直有关单位、自主评审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和资格审核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完成后上报省厅。
(三)做好职称评审工作。一是组建调整职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应建立完善补充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新组建和调整的初级职称评审专家库7月底前报市职改办审核备案。二是开展职称评审。各级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委员会),按照审阅材料、量化计分、组织答辩、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的步骤组织实施。评审前7个工作日内,评委会办事机构向人社职称管理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开评申请,同时提交评审方案。评审委员会委员随机抽取产生,名单注意保密。评审委员会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评审结果在评委会所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市职改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11月完成全市中级职称评审,12月底前完成评审结果的审批备案。
三、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的资历、退休年龄问题
2019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其任职资历截止时间按2019年12月31日计算,退休年龄截止时间按2019年6月30日计算。中小学教师实行评聘结合政策,其退休年龄截止时间按2019年12月31日计算。
(二)关于新、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使用问题
今年试行新修订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同时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修订前的条件继续执行,明年旧条件废止,正式执行新修订条件。
(三)关于业绩、成果条件有关条款综合使用问题
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坚持重品德、能力、贡献的评价导向和综合评价原则。评审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同一条款中存在并列的不同类型业绩条件时,可由用人单位和各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交叉组合使用,但不应低于本条款最低要求。
(四)关于业绩成果认定及使用问题
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的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方为有效,任现职时间即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时间。用人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确定收取申报材料截止时间,按照所受理材料,进行量化打分排序,确定推荐人员。对用人部门(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结束后,专业评审委员会开始评审前期间,推荐人员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提交补充到申报卷宗。
科研项目、人才支持计划等申报材料中与职称相关的内容,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在团队科研或工程项目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应提供团队科研或工程项目情况、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其在项目中作出实际贡献的情况说明等,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在职称申报评审中的使用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按照任现职以来的近几年(申报相应职称要求最低任职年限)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掌握,具体要求见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附则。
(六)关于横向课题在职称申报评审中的使用问题
在职称申报评审中,由单位与课题或项目委托方签署合同,并由单位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横向课题或项目予以认可,以个人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或项目合同不予认可。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要与其专业或岗位相关,申报职称时附完整的相关材料。推荐单位和专业评委会应合理确定横向课题或项目在申报评审中的作用,着重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
(七)关于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申报评聘问题
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并落实相关待遇。要坚持向基层一线教师倾斜原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人员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不超过30%。
(八)关于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须支教1年问题
今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各县(市、区)职改办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关于“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需要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的把握说明》(冀职改办字〔2018〕309号)文件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严禁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职业中学、职教中心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对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不作要求。
(九)关于超出规定比例事业单位的职称评聘问题
对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超出设岗规定结构比例,而无法正常开展职称评聘的事业单位,可以采取“退二进一”方式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和聘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并逐步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正常结构比例。
(十)关于部队转业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首次参加职称评聘岗位问题
部队转业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可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十一)关于任教年限较长的乡村教师、特教教师职称评审问题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向长期坚守乡村学校教师实行职称评审、聘用倾斜政策。对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到与其现有职称相对应的岗位;对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任现职以来获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聘用到相对应的岗位;对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聘用到相对应的岗位。对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在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聘用到相对应的岗位。
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县级及以上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
(十二)关于会计人员参评职称考评结合问题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从今年开始,我省参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不再要求专业考试成绩,不再实行考评结合,采取评审方式进行;高级会计师职称继续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进行。
(十三)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问题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评审工作,从今年开始由我省自行组织实施,申报推荐、资格审核、参评材料交接等工作程序与其他专业相同,评审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职称评聘中的专业把握问题
为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对具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初聘不再限定专业。
上述政策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是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高度重视职称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围绕重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操作流程,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环境。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抓早、抓小、抓细,防止形成群体性事件和热点问题。
三是要严格评审程序,落实主体责任。要增强程序意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动作、规定步骤完成各项工作。要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落实责任,坚持“双承诺”制度、“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建立倒查追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正公平。要加强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指导到位、监督管理到位,管好规则、过程和结果,坚持职称评聘工作的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廊坊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