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廊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廊坊市物价局

廊人社规【20181

关于印发《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物价局:

现将《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廊坊市物价局

 

2018527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12号)文件精神,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冀价医〔2017146号)和廊坊市物价局、廊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按病种收费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廊价行费〔2017130号)文件,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重点支付“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坚持健全机制。健全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机制、“总额管理、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与风险分担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坚持三医联动。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多措并举,实现政策叠加效应。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总额控费和按项目付费基础上的按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二)病种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廊价行费〔201713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选择病种,建立健全考核与质控办法,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确认。

(三)结算管理

在坚持按病种收费与按项目计费并存,执行医保报销目录与报销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结算。

1、参保人员住院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的按病种收费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明细进行计费,参保人员出院时只需结算在病种收费标准以下、按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对于发生的廊价行费〔2017130文件中规定的“除外内容”费用,参保人员出院时一并结算按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

2、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对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应该按项目明细计费并实时上传,经医保系统结算后,由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对于实际发生住院费用低于按病种收费标准的,医保经办机构除支付医保基金应结算部分外,还应按照均值补差办法进行支付补差;对于实际发生住院费用高于按病种收费标准的,医保经办机构支付按病种收费标准内医保基金应结算部分。

均值补差办法:

以病种为单位,计算一个周期(月、季或半年)内该病种实际发生的次均费用,将次均费用与该病种收费标准计算差值,如次均费用高于该病种收费标准,则医保经办机构不再进行补差;如次均费用低于该病种收费标准,则按照分段方式进行补差, 15%(含)以内的按照100%补差,15-30%(含)的进行50%补差, 30%以上的不再补差。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均值补差额,乘以参与该病种计算的人次,作为周期内该病种支付补差额,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支付。

3、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

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临床路径管理、医疗质量监管、医保政策执行和参保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具体的考核内容包括病种入临床路径率、出临床路径率、同种疾病再入院率、临床路径明细执行率等指标及卫生、物价、医保相关规定

三、相关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严格病种收费实施范围。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院诊疗实际,选择确定本院开展的病种,凡能够开展的病种,均应实施按病种收费。医院要建立完善病种相关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按病种收费及医保支付标准等相关内容,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约束病种收费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应优先使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项目。自费项目按规定需由参保人员知情同意,并由参保人员自负。除按规定作为“除外内容”的可另收费用外,不得再向病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对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例,应严格遵循国家公布的病种治疗临床路径,确保医疗质量。要落实首诊负责制,为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计划,不得避重就轻、推诿重病患者,对参保人员未达到出院指征的,医院不得强制其办理出院,不得分解住院次数,不得减少患者的医疗服务量,不得降低项目内涵耗材的质量,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四)充分尊重参保人员知情权。在实施按病种收费前,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收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使用药品和耗材、进入和退出机制等相关信息告知患者,并签字同意,执行“一日清单”制度。

(五)谈判机制的确认。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共同确认病种临床路径明细、收费标准、实际平均住院医疗费及各项考核指标,经双方谈判协商,合理确定相应病种在最高限价下合理收费水平、不同结余下的医疗保险付费标准,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可依据上一年度的数据,再做调整。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付费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立足长远,统筹兼顾。各级人社、卫计、物价等部门要建立谈判会商工作机制,加强对付费方式改革的领导、协调和督办。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和沟通配合,形成推进此次付费方式改革的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改革;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临床路径按病种收费管理、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加强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推进医院规范化诊疗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药品价格和材料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收费行为。

(三)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工作进展成效,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为付费方式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