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发[2016]12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职业资格证可和

认定事项的决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25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加大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力度,推进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对于取消的职业资格,任何单位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相关培训、考核和发证活动;对于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得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对于职业资格实施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要彻底纠正,严格按规定落实。

 

附件:河北省决定取消调整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38

 

 

 

附件

河北省决定取消调整的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监管责任单位

设 置 依 据

处理
决定

  

1

加油站加油操作工上岗证

省安全监管局

无依据

取消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条例或国家部委文件作为依据

2

获证实验室内审员资格

省质监局

《河北省获证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冀质监发[2010]43号)

取消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条例或国家部委文件作为依据

3

获证实验室检验人员上岗证

《河北省获证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冀质监发[2010]44号)

取消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条例或国家部委文件作为依据

4

获证实验室抽样人员资格

《河北省获证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冀质监发[2010]45号)

取消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条例或国家部委文件作为依据

5

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人员考试合格证

无依据

取消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条例或国家部委文件作为依据

6

药品检验上岗培训合格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河北省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冀食药监安[2007]487号)

取消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条例或国家部委文件作为依据

7

典当人员资格认证

省典当协会

无依据

取消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条例或国家部委文件作为依据

8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

省农业厅

无依据

取消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条例或国家部委文件作为依据

9

农机营销员

无依据

取消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条例或国家部委文件作为依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监管责任单位

设 置 依 据

处理
决定

  

10

绿化工

省农业厅

无依据

取消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条例或国家部委文件作为依据

11

果树工

无依据

取消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条例或国家部委文件作为依据

12

微生物发酵工

无依据

取消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条例或国家部委文件作为依据

13

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

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0号)

调整
为水
平评
价类

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条例依据

14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岗资格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水利部水保[1997]410号)

调整
为水
平评
价类

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条例依据

15

水土保持检测上岗资格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检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

调整
为水
平评
价类

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条例依据

16

总监理工程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2007]3号)

调整
为水
平评
价类

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条例依据

17

监理工程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2007]3号)

调整
为水
平评
价类

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条例依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监管责任单位

设 置 依 据

处理
决定

  

18

监理员

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2007]3号)

调整
为水
平评
价类

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条例依据

19

土地估价师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调整
为水
平评
价类

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条例依据

20

宠物医师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同意成立农业行业第二批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劳部发[1998]6)

调整
为水
平评
价类

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条例依据

21

有害生物防制员

省消毒杀虫灭鼠研究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调整
为水
平评
价类

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条例依据

22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省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3号)

调整

该证书不得执行年检审核

23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4号)

调整

该证书不得执行年检审核

24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

调整

该证书不得执行年检审核

序号

项 目 名 称

监管责任单位

设 置 依 据

处理
决定

  

25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

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调整

相关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以接受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或采取网络远程教育等其他形式开展。交管部门应制定相应办法,明确道路运输企业自主开展继续教育应当具备的条件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各部门,省政协各部门,省法
         
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3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