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1: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核
二、办理依据
政策依据:1、《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劳〔1998〕47 号)第三十三条;2、《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 号)第六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本级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到所在单位申请(存档职工向档案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报条件
男职工年满60 周岁,工人岗位女职工年满 50 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年满 55 周岁,缴费年限满 15 年。
五、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一份;职工档案;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四份;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三份;公示结果报告。
六、基本流程
市本级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到所在单位申请(存档职工向档案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单位公示结束后,向市企保中心审核,报局养老保险科核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结时限
6 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2227905。
事项2:
一、事项名称
在设区市、县(市)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委托)
二、办理依据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 号)第六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职工在申报期内到所在单位申请(存档职工向档案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报条件
男职工年满55 周岁,女职工年满 45 周岁,缴费年限满 15 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高温井下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工种满10年。
五、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一份;职工档案;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四份;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三份;公示结果报告。
六、基本流程
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到所在单位申请(存档职工向档案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初审后,报市局养老保险科批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2227905。
事项3:
一、事项名称
申请门诊特殊疾病
二、办事依据
《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廊人社发【2015】225号);
《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廊人社发【2015】22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事地点
城镇居民参保人在申请期直接到市人社局医保科申请;
城镇职工参保人在申请期到就职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人社局医保科申请。
四、申请条件
按照《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五、申请材料
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六、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城镇居民参保人在申请期直接到市人社局医保科申请;城镇职工参保人在申请期到就职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人社局医保科申请。
2、医疗专家审定通过后,发放门诊特殊疾病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每年4月、9月申报,5月、10月整理申报材料,6月、11月鉴定发证。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2227485。
事项4:
一、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办理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8]9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廊政办[2008]108号);
2、《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廊劳社办[2009]2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1、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2、办理地点: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办公室。
四、申请条件
1、“4050”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后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以实际年龄为准)。
2、“零就业家庭”成员:原廊政办[2007]35号文件认定程序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4、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界定标准以当地政府现行标准为依据),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民家庭中,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并享受农村低保就业困难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5、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有劳动能力且就业困难人员。
6、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原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县(市、区)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中,因企业改制、停产、破产过程中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实际已失业,又不能进行失业登记,且目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7、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已进行失业登记,女35周岁以上未满40周岁或男45周岁以上未满50周岁,且未享受本文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8、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烈士配偶、父母、子女中的就业特别困难人员。
五、申请材料
1、《廊坊市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表》一式2份;
2、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4、申请人户口页原件及1份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或离职证明原件1份;
6、申请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7、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8、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零就业家庭”成员:居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凭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3)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低保凭证和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国土部门出具的失去土地有效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4)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5)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企业人事劳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6)夫妻双失业人员:结婚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7)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烈士配偶、父母、子女中的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劳动模范有效证件或烈士凭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核实情况并公示后,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认定单位在《就业创业证》上加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志,就业困难人员据此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时在《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标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2227090。
事项5-1:
一、事项名称
用工单位招聘登记
二、政策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2007]第2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廊坊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廊坊市广阳道14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13号窗口。
四、申请条件
自愿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
五、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应当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招聘单位提供的招工简章(加盖公章)A4纸1份和word文档电子版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办事流程
1、用工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求职招聘窗口办理。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招聘单位手续齐全,通过在网站、大屏幕、广告栏等媒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对要求在人力资源市场现场招聘的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台位,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当面进行双向选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316-2601350。
事项5-2:
一、事项名称
个人求职登记
二、政策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2007]第2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廊坊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廊坊市广阳道14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13号窗口。
四、申请条件
自愿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的劳动者。
五、申请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或个人有效证件。
六、办事流程
1、求职者持身份证或个人有效证件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求职招聘窗口填写《个人求职登记表》1份,办理求职登记。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手续齐全,通过在网站、大屏幕、广告栏等媒体公开发布求职信息。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316-2601350。
事项6:
一、事项名称
办理《就业创业证》
二、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51号);
关于印发《廊坊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廊人社字[2010]10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廊坊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廊坊市广阳道14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14、15号窗口。
四、申请条件
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五、申请材料
1、办证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毕业证(中专及以上)原件及复印件,2寸免冠近期白底彩照一张,廊坊市辖区外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或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初次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事流程
1、办证人员或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办证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失业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2、在市本级登记就业、失业的,办证人员或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
3、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手续齐全,发放《就业创业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316-2227470。
事项7:
一、事项名称
劳动人事代理
二、政策依据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职介机构开展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的通知》(冀劳社[1998]61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廊坊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廊坊市广阳道14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
四、申请条件
自愿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代理业务者。
五、申请材料
1、灵活就业存档人员,持个人档案材料(密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白底照片1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参保单据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17号窗口填写个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备案表。
2、存档申报退休人员,持个人委托存档合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填写退休申请。
六、办事流程
1、办事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申请办理。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手续齐全,即时受理并报相关部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并报送。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316-2236791。
事项8:
一、事项名称
就业见习岗位申报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1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廊坊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廊坊市广阳道14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
四、申请条件
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廊坊市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各类企业);两年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1、有能力承担见习任务的用人单位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2、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六、办事流程
1、见习单位备齐材料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手续齐全,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携带相关材料,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到见习单位报名。报名结束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见习单位对报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面试,面试结束后,进行岗位对接,双方达成就业意向后,双方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并按文件要求报送。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316-2227484。
事项9:
一、事项名称
受理举报投诉
二、办理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7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基本流程
1、填写投诉登记:举报投诉人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投诉登记。
2、立案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3、案件处理: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七、咨询方式
1、网络公示: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2、电话咨询:2227975。
事项10:
一、事项名称
政策宣传
二、办理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7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五、咨询方式
1、网络公示: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2、电话咨询:2227975。
事项11: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3]136号);
5、《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
6、《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11]77号);
7、《关于完善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廊坊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廊坊市广阳道144号。
四、受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五、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工作档案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持:(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2)本人一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3)失业证明书;(4)《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基本流程
1、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经办机构规定时间报送失业人员工作档案,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工作档案进行审核。
2、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手续。失业人员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2227970。
事项12:
一、事项名称
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及全市浮动费率审定
二、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6号);
3、《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
4、《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廊坊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四、申请条件
属于廊坊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证件和资料。
六、基本流程
1、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报送材料。
2、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由用人单位补正材料。
3、资料符合的由经办人录入工伤保险业务系统,并逐级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2227256。
事项13:
一、事项名称
全市参保单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二、办理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确定》(劳动部令【2003】1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廊坊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四、申请条件
全市参保单位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
五、申请材料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资格确认表》;
2、工伤认定书;
3、工亡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4、工亡职工档案;
5、供养亲属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7、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社保缴纳证明;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9、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10、孤儿、孤寡老人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六、基本流程
1、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报送材料。
2、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由用人单位补正材料。不符合供养亲属资格的一次性告知不确认政策依据,并将材料退还用人单位。
3、资料符合的由经办人录入工伤保险业务系统,并逐级审批。回馈用人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临朐抚恤金资格确认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2227128。
事项14:
一、事项名称
全市伤残(固定)待遇核准
二、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廊坊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四、申请条件
市本级认定的工伤职工。
五、申请材料
1、《职工工伤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原件;
5、未发生过医疗费的,需要提供原始病历。
六、基本流程
1、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待遇材料交到业务窗口。
2、经办人审核申报材料,材料不完整的当即告知,3日内补正所需材料。
3、逐级审核后,材料入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2227128。
事项15:
一、事项名称
市本级参保单位医疗(康复)费用及各县(市、区)大额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核定
二、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廊坊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四、申请条件
1、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发生医药费,康复后申请。
2、各县市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发生医药费且医药费达2万元以上的,康复后申请。
五、申请材料
1、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门诊、急诊病例原件;
6、门诊处方底单(手写处方须有医院加盖专用章);
7、医疗费收据原件;
8、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包括住院志、出院记录、医嘱、各项检查报告等)、费用清单;
9、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的提供);
10、再次治疗、转外就医的填报相应审批表。
六、基本流程
1、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申报。
2、材料符合的在15个工作日内逐级审批,材料不符合的由用人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3、基金管理部门拨付相关费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2227128。
事项16:
一、事项名称
人事代理
二、办理依据
《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廊坊市人才服务中心(广阳道144号)。
四、呈报材料
1、个人申请办理代理手续时须提交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科盖章的《报到证》。调动人员须提交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科开具的调入、调出函件。
2、委托单位申请办理手续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基本流程
1、申请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包括个人,委托单位)。
2、承办人审核材料。如果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补充的材料,申请人补充材料。
3、材料齐全后,及时办理。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中心提供代理服务有: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
4、申请人或委托单位将档案移交至人才中心档案室。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咨询方式
廊坊市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2335615、2335612。
事项17:
一、事项名称
单位招聘
二、办理依据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廊坊市人才服务中心(广阳道144号)。
四、呈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招聘简章。
以上手续使用A4纸,全部加盖单位红色公章。
五、基本流程
1、招聘单位申请。
2、招聘单位提交材料。
3、材料审核。如果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补充的材料。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4、材料审核合格后,参加现场招聘:(1)确定招聘日期、展位;(2)招聘信息录入大屏幕系统;(3)书写招聘海报,招聘日发放、回收统计表现场服务;(4)招聘信息汇总材料归档。
参加网络招聘:(1)协助招聘单位将有关信息录入廊坊人才网;(2)招聘信息录入大屏幕系统;(3)招聘信息汇总材料归档。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咨询方式
廊坊市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2337839、2335622。
事项18:
一、事项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
二、办理依据
《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国家职业分类大典》。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廊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地址:廊坊市新华路112号105室。
四、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下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原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小二寸黑白照片2张、其它相关材料。
六、基本流程
1、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和报名单位受理报名,并对报名人员的报名材料进行初审。
2、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单位的报名材料进行复审,材料不合格者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个体、私营单位报名人员,直接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报名材料,材料不合格者不予报名并说明原因。
3、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4、市职业能力建设科核准。
5、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考务,其中包括:
(1)制发准考证;
(2)考场安排;
(3)抽题印卷;
(4)分发试卷;
(5)指派考评人员。
6、选派巡市级督导员。
7、实施鉴定,组织考评人员评定成绩。
8、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
9、职业能力建设科核准。
10、制发证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3]53号)。
八、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地址:廊坊市新华路112号105室。
2、电话咨询:2767776。
事项19:
一、事项名称
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单位所属(县、区)的社保经办机构。
四、申请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五、申请材料
本人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需代办请同时提交委托信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缴费凭证》;2、转出:《廊坊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六、基本流程
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所属社保机构受理后,按程序进行邮寄,待对方社保确认后,发回相关表格和社保基金,发起方社保收到后录入系统,手续完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阶段性手续。
九、咨询方式:
廊坊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2227890。
事项20:
一、事项名称
申请更改退休人员发放信息
二、办理依据
《廊坊市企业保险管理中心更改个人发放信息规章制度》。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企业保险管理中心。
四、申请条件
在廊坊市企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
五、申请材料
1、《更改个人发放信息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原银行卡(折)复印件;
4、本人新银行卡(折)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1、本人自行办理新银行卡(折)。
2、本人提供申请材料,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3、廊坊市企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2227369。
事项21:
一、 事项名称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
二、 办理依据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三、 受理单位和办理地点
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 认证条件
在本市居住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
五、 认证材料
1、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
2、《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六、认证流程
审核身份证与本人相符后,在《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上签署认证结果并盖认证专用章。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九、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2227674。
事项22:
一、 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报销
二、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2015]89号);
3、《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2015]90号);
4、《廊坊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2015]125号);
5、《廊坊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2015]149号);
6、《廊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廊人社发[2015]225号);
7、《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廊人社发[2015]22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廊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广阳道19号医保业务大厅。
四、受理条件
市本级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包括生育保险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特定门诊治疗费用。
五、受理材料
1、统筹区外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统筹区外就医包括:转诊转院、异地急诊、外检外购和办理了异地安置、长期驻外手续的参保人发生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在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凭以下有效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费用单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原件、诊断证明原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临时和长期医嘱)。
(3)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门诊特殊疾病报销需提供《门诊特殊疾病证》复印件。
(5)提供银行卡号或账号:参保职工需提供本人廊坊银行卡号或账号;参保居民需提供本人或亲属建设银行卡号或账号。
(6)门诊特殊疾病或院前急诊费用报销需提供门(急)诊病历、门(急)诊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与发票相对应的处方、治疗明细、化验检查报告。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7)对应的备案表(转诊转院备案表、外检外购备案表、生育备案表)。
2、特定门诊治疗所需提供的材料
参保人需在门诊做白内障手术、肿瘤伽玛刀、肿瘤射频消融手术治疗的,应提前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开通手续,手术当天门诊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办法与住院相同(未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以报销。)。报销时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门诊手术备案表;
(3)手术病历、记录;
(4)手术当日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与票据相对应的处方、治疗明细、化验检查报告;
(5)提供银行卡号或账号:参保职工需提供本人廊坊银行卡号或账号;参保居民需提供本人或亲属建设银行卡号或账号。
六、基本流程
1、参保人员向医保中心递交所需报销材料;
2、医保中心审核材料、核对参保信息;
3、打印收据、确认签字。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1、网络咨询:“廊坊智慧医保”网站(网址:http://lfyb.zhiscity.com)查询报销进度情况。
2、电话咨询:2227105、2227779。
事项23:
一、事项名称
申请工伤认定
二、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廊坊市直单位或工伤职工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申请;
各县(市、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当地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申请。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职工自上述日期一年内。
五、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4、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提交申请:廊坊市直单位或工伤职工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申请;各县(市、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当地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申请。
2、工伤保险科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视同)或者不属于工伤(视同)认定的结论。
3、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60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2230395。
事项24:
一、事项名称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申请。
四、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五、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等诊疗资料等。
六、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市劳鉴办)申请。
2、工伤保险科(市劳鉴办)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冀价行费【2014】53号:职工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600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
八、办理时限
60日,有特殊情况延长30日。
九、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2227482。
事项25:
一、事项名称
申请病退劳动能力鉴定
二、办理依据
《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病退职工的用人单位就病情方面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申请。
四、申请条件
非因工伤残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办理病退。
五、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身份证明材料;
3、有关医学证明等。
六、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就职工病情方面到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市劳鉴办)申请。
2、工伤保险科(市劳鉴办)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将鉴定结论上报省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冀价行费【2014】53号: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
八、办理时限
按照省厅病退方案执行。
九、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2227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