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人社主管部门对下级人社主管部门,各级人社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三、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社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各级人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下级人社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社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监察机构,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主要涉及:

(一)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有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合法;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是否合法、适当;

(五)是否依法进行行政赔偿;

(六)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定期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一个月以内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对本部门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实行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各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五)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和随机检查,对本级和下级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评议、通报。

(六)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七)实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对属于主管部门受理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八)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九)各部门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部署、执行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进工作,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二)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

(三)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或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