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厅
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涉费字[1994]152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推动我省技工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现行技工学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考务费收取标准为二十五元、其中:每生缴纳报名费五元、每科缴纳考务费四元。
二、技工学校每录取一名学生向市地招生办公室缴纳招生费50元、此项收费应由技工学校缴纳,不得转向学生收取.技工学校应负担的录取招生费及各市地招生办公室应向省厅缴纳的招生费标准、仍按冀劳人培(86)6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百分之八十留市地招生办公室、百分之二十上缴省技校招生办公室统一使用。
三、委托培养生、自费生收取培养费的标准定为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各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招生对象,专业(工种)的不同在规定的限额内自行确定。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是既要考虑到本身的培养成本、文要兼顾社会的承受能力。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费,助学金以及各项补贴等均与公助生同等对待,所需资金由学校从政取的培养费中解决。
四、技工学校公助生学费收取标准每学年200-300元,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住宿费每生每年40元。实行公离化管理的技校很据学生注宿条件和服务内容报市、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并制定标准。
六、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毕业证和技术等级证两种证书制度,其中技术等级考核评审收费标准:申报评审高级工资格,每人收费不超过60元;申报评审中级工资格,每人收费不超过40元;申报评审初级工资格,每人收费不超过20元。考核所需原材料按直接消耗计算.最高收费不得超过每生120元。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评审人员的误餐补助和技术专家评审报酬及差旅费补助等。
《技术等级证书》每册按2元收取工本费。
技工学校各类收费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执行。
本通知收费标准自一九九四年招收新生开始执行,以前的在校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