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优秀企业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补充完善廊坊“人才十条”对企业人才支持政策的意见有关要求,不断加大对优秀企业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力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缴税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的突出贡献人才。

二、奖励标准

按照每家企业每年推荐1名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突出贡献人才给予每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法人企业最多给予支持3次。

三、奖励申报时间

市人社部门每年度上半年发布通知,安排部署优秀企业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申报工作,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四、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市人社部门每年度安排部署申报工作符合年缴税额和研发投入要求的企业按照 “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研究推荐拟奖励对象,填写《廊坊市优秀企业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申请表》(见附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县 (市、区)人社部门。推荐人选需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廊坊市内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所在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初审县(市、区)人社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企业名单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核对企业年度缴税情况或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初审通过后,在所属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上报市人社部门

(三)评审。市人社部门会同科技、税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评审,研究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批。对拟奖励对象在市人社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最终确定为奖励对象,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五、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根据审批结果,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申报企业所在地属于省财政直管县的,县级人社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列入次年财政预算,按照规定落实资金发放。申报企业所在地属于非省直管县的,人社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照现行市以下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确定市与县(区)奖励资金分担比例,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安排计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六、申报材料

(一)廊坊市优秀企业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申请表;

(二)廊坊市优秀企业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汇总表;

)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申报者与廊坊市内用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六)企业上一年度 (1-12月)完税凭证材料或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七)推荐人选身份证明;

(八)企业推荐人选的公示材料 (公示照片等);

(九)推荐人选荣誉称号证书及文件;

(十)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审核原件,复印件由申报公司盖章。《廊坊市优秀企业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一式4份报市人社部门个人、单位、县级人社部门和市级人社部门各留存1份)。

七、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对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申报人的相应责任。

本暂行办法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火灾事故,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还未移出的,不享受奖补。

(三)暂行办法廊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