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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促进我市受灾地区就业工作七条措施

加入时间:2023-08-15发布人:文章管理员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促进我市受灾地区就业工作七条措施

 

一、延续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支持。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重点开发一批科研类、技术技能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等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技能提升补贴支持力度

加强“展翅行动”补贴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技能劳动者补贴申领急审快办,提高支付效率,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强化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五、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畅通领、安全办”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落实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生活待遇保障。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深入开展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10万元(含)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七、增设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工伤事故用人单位联系,讲清工伤认定政策, 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材料。自收到用人单位或职工申报材料后, 即时受理,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如无法及时申报工伤的,可在原时限期满前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要对因防汛抗灾认定工伤的职工,简化鉴定工作程序,釆取书面鉴定方式,特事特办、快事快办。对涉及伤残等级鉴定等必须组织现场鉴定的,压缩鉴定时限要求,力争在一个月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结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开辟待遇支付绿色快捷通道,确保在防汛抗灾期间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后,第 一时间将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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