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升政策覆盖面、知晓度、落实率,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廊坊市人社局组织开展以“政策暖人心 就业创未来”为主题的2025年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现向全市发布现行相关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清单如下:
一、支持用人单位稳岗扩岗
1.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咨询电话:2227353
2.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政策内容: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个人。
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3)经营实体有用工的,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5000万元,个人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原则上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4%、最低可至2.9%。若当年新吸纳高校毕业生,在不突破纯信用额度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每吸纳1人信用额度提高20万元,最高可提额100万元,并可享受更优惠的用款利率。咨询电话:2227353
3.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失业保险费率降为1%。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底。咨询电话: 2227795 、2609359
4.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对相关企业,可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最高提至不超过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不超过30%最高提至不超过50%。咨询电话:2227795、2238452
5.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底。缓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社会保险费在2026年12月底前补缴。咨询电话:2227795、2609359
6.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列支。咨询电话:2227795 、2238452
7.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见习期限3-12个月。咨询电话:2227946
8.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2)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底。企业领取补贴后,要尽快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咨询电话:2227946
二、支持个人就业创业
9.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政策内容:(1)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咨询电话:2227946
10.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咨询电话:2227946
11.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对毕业学年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咨询电话:2227946
12.鼓励引导基层一线就业
政策内容:(1)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基层服务项目,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为基层输送青年人才。
(2)“三支一扶”志愿者相关待遇,按照当年招募公告规定政策落实。咨询电话:2132294
13.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咨询电话:2227150
14.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政府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人员。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咨询电话:2227353
15.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原则上3年以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咨询电话:2227946
三、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6.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
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下同。咨询电话:2227209
17.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咨询电话:2227946
18.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底,目前仍在实施。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咨询电话:2227795 、2238452
19.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政策内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具体使用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现行规定确定。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100-700万元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10-30万元补贴。咨询电话:2227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