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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招聘谨防受骗友情提醒!


加入时间:2024-04-15


虚假招聘、“黑”“培训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求职市场时有发生。虚假招聘是指用人单位或招聘机构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招聘广告或进行虚假承诺,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或参加面试,但实际上并无真实工作机会或宣传的工作条件。“黑”则是从事欺骗性职业介绍行为的非法或无合法资质的招聘中介机构,严重侵害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双方的利益。“培训贷”是指用人单位以帮助求职者获取职业技能培训和工作机会为名,引导其向第三方金融机构贷款支付培训费用的现象,多数情况下,求职者后续无法获得约定质量的技能培训和理想的就业机会,但因担忧个人征信受影响而不得不继续还贷。这类招聘乱象不仅让求职者陷入经济和就业困境,还扰乱了正常的求职市场秩序。

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部分求职人员的急迫心理,或夸大事实,或无中生有,用虚假招聘信息引诱求职人员,然后以各种理由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服装费、押金等,实际并未提供岗位、或是提供非招聘信息对应岗位,甚至收了钱就无法联系。务工求职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求职渠道,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劳务中介。遇到入职前就要求交费等情况要警惕,不要贸然向中介机构转账、汇款不要轻易缴纳各种费用,也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等证件作抵押。一旦发现黑中介,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如遭遇求职者应聘陷阱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普法卫士

关于诈骗犯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发布虚假就业信息、收取劳动者财物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条例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处罚条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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