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香河县安盛辉腾木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高君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香劳人仲案字[2023]第346号),现案件已审结。现因你公司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履行直接送达,工商登记住所地查无此单位,致使邮寄的法律文书亦未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7日工资和底漆合计18433.57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香河县安盛辉腾木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玉彬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香劳人仲案字[2023]第347号),现案件已审结。现因你公司现因你公司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履行直接送达,工商登记住所地查无此单位,致使邮寄的法律文书亦未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28日工资合计15554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香河县安盛辉腾木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荣贵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香劳人仲案字[2023]第348号),现案件已审结。现因你公司现因你公司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履行直接送达,工商登记住所地查无此单位,致使邮寄的法律文书亦未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工资合计12700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本委办公地址: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140号便民服务中心4层C区432室。

联系电话:0316-8322077

特此公告

 

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