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霸州市众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2年9月13日受理姜勇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霸劳人调仲案字2022-201号),现案件已审结。现因你公司处于关停状态,无法履行直接送达,故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1、自2021年10月2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再存有劳动关系。

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元208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258.32元等,以上共计46058.32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霸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霸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委于2022年9月23日受理宁长海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霸劳人调仲案字2022-221号),现案件已审结。现因你公司处于关停状态,无法履行直接送达,故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1、自2021年10月7日起,申、被双方不再存有劳动关系;

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258.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000.00元等,以上共计46258.32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霸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规限期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委于2022年9月23日受理冷海成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霸劳人调仲案字2022-222号),现案件已审结。现因你公司处于关停状态,无法履行直接送达,故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1、自2021年11月13日起,申、被双方不再存有劳动关系;

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87.48元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8142.90元、停工留薪期鉴定费600.00元等,以上共计96630.38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霸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规限期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本委办公地址:霸州市益津中路216号。

联系电话:0316—7863602。

特此公告           

 

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