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人社网时间:2022-03-31 16:31

2021年8月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为推动该项工作在我省落地实施,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社部会同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七部门制定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国家工资保证金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资保证金规定,抓紧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统一规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管理制度,对加快健全完善我省根治欠薪制度机制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总体思路

起草过程中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国家工资保证金规定,我省实施办法制定的所有条款,全部是在国家规定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做的细化和明确。二是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实际工作中工资保证金的审核、存储、备案、动用、补足、返还等关键环节,进行了严密制度设计,加强了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兼顾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依托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强化了人工管理和信息化辅助管理。三是注重政策衔接,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继续按照我省原工资保证金政策,由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新办法施行后,明确了新旧政策衔接相关内容。

三、主要内容

《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使用及返还、工资保证金监管和附则,制定了33条具体条款。

核心条款内容:

1.明确工资保证金管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社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具体负责。县级人社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工资保证金实施日常监管。

2.国家规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原则上为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3%,要求各省确定本省存储比例。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其他省市做法,经征求各方意见,我省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同时也明确了提高和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幅度,以及免除工资保证金的条件。

3.国家规定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较高的,由各省明确工资保证金最高存储限额。经各方研究,我省明确单个工程工资保证金最高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我省实施办法增加了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的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2%的比例补足工资保证金,主要是体现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和失信惩戒。

5.细化了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审核程序,对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免存申请的,属地人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同意免存。

6.我省实施办法细化增加了使用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工资表、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等3个样本,方便基层单位和施工企业使用。

7.国家规定属地人社部门至少每半年清查一次工资保证金,我省实施办法要求每季度清查一次,增加了清查频次,进一步强化了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8.我省实施办法增加了有关部门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上传工资保证金相关材料和数据的要求,强化了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为服务对象提供了便捷高效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9.我省实施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时间与本办法施行前连续计算。主要是体现工资保证金政策连续性,对于之前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工资保证金期间的未欠薪情况,新办法施行后人社部门予以认可,时间连续计算,有利于施工总承包单位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