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阻断疫情传播 ,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廊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权益维护

(一)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无法在法定时限审理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三)因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的,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

二、疫情期间争议接待和处理工作

(一)疫情防控期间,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与企业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对争议事项自行协商。仲裁委也将通过电话调解、微信调解、“互联网+调解”等方式,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二)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提交证据材料、查询案件信息、申请阅卷等事宜,建议延后提交和办理。如急需办理建议优先选择邮寄或电话查询的方式进行。

(三)原定2月10日前的开庭、调解等仲裁活动(含已登记、受理春节后准备立案案件)进行延期审理仲裁委会将延期情况及时通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2月10日及以后的仲裁活动将根据国家、省、市疫情期间防控政策另行通知。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如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正在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正常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审理。从2020年2月3日起,可通过电话与仲裁委沟通咨询。

(五)对已审结未送达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书案件,合法使用仲裁专递邮寄送达,以减少人员大量聚集、见面、流动,减少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三、做好疫情防控、阻断工作

(一)听从接待人员接待指引,到指定时间和制定地点办理相关业务,以避免人员大量聚集

(二)当事人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咨询、递交材料完毕后,到访人员应立即离开,不得聚集或逗留。

(三)近期有湖北地区旅行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人员,暂停到窗口申请立案。劳动人事争议时效中止按相关政策执行。

 上述通知期间,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22271812227400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