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地税发[2002]19号)、《廊坊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4号)。

受理条件:市属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税务登记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及复印件;4.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 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

承办时限:每月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