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与管理

 

一、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历史沿革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要求在全国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选拔l0000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由国务院颁发特殊津贴。l995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出台,规定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l998年,我省制定了《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以省政府(冀政[1998]58号)文件印发。该文件将专家选拔的范围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到其它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强调选拔工作应向第一线人员适当倾斜,工农业方面的选拔指标不少于总量的45%,中青年的选拔对象应占多数;在选拔条件上坚持把奖项层次、成果多少、专业水平高低与贡献大小有机地结合起来。2000年我省在特殊津贴专家选拔过程中,注意了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才的水平、素质和贡献。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计划从20012010年每年选拔3000名左右,且选拔数量每年削减40%,同时对选拔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范围也扩大到了其他经济成份。2004年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20083月,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首次将高技能人才统一列入了政府特贴专家选拔范围。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2011]12号)。

二、有关政策待遇

特殊津贴专家主要享受6个方面的待遇。

(一)出国培训(养)。从2001年开始,省财政每年拨专款500万元,从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中选派50名左右的优秀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带项目、带课题到国外名牌大学、科研机构进行培训、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二)津贴。1994年以前评选的人员,国家实行按月发放,开始时由国家每人每月发放工作津贴l00元,从1995年以后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实行一次性发放,开始为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津贴5000元,2001年改为一次性发放l0000元,20047月又增加到了现在的20000元。

为充分调动特贴专家工作积极性,2003年我省建立了各类专家工作津贴、延长退休年龄和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待遇制度,从20031月开始,为94年前在岗特贴专家每人每月发放工作津贴l00元(2009年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的基础上,省财政每月再发200元工作津贴;200994年后(不含94年)在岗特贴专家每月发放工作津贴300元。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按文件规定特贴专家可延长离退休年龄至65岁。

(四)享受l0天休假疗养。

(五)提高医保待遇。2012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提高专家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特贴专家、突贡专家可享受省劳模、省管优秀专家的医保待遇。

三、当前特贴专家选拔工作的政策依据

现在特贴专家选拔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文件。每个选拔年度,人社部会专门下发通知,提出选拔工作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选拔范围  选拔推荐人选必须是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岗位上的在职人员。现在公务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人员,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选拔条件  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从事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或“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突出,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中国青年科技奖;或获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前2名);或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权威报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一、二区检索论文4篇以上;或撰写并出版学术专著两部以上。

4)曾主持过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二项以上且每项课题资助经费在200万元以上,其中近五年内有一项的课题主持人。

5)拥有发明专利四项(第1名)以上,且至少有一项实现了技术转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2、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从事研究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政治方向正确,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获得国家级人文社科类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l名);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第1名)2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权威报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检索4篇以上;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4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等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或论文5篇以上,且每篇字数不少于5000字;或撰写并出版学术专著两部以上。

3)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两项以上其中近五年内有一项的课题主持人;或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国家、省(部)级党委、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文件时大量采纳,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在工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消化、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在关键性技术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浔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得到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推广,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4、长期工作在农林生产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主持或承担的国家重点推广项目中,推广面积在本设区市达到宜种面积的40%以上,全省宜种面积达到20%以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5、长期工作在卫生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方法和经验,预约挂号多、疾病诊断准确、治愈率高,得到省内外同行公认;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受到国家或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两次;或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l名);或者从事中小学教育,培养的学生或学生团队多次获得国家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教师。

7、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主创作品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前2名)等相关专业领域全国最高奖项。

8、长期工作在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培养训练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二名或取得全运会、亚运会冠军或打破世界纪录、全国纪录,对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

9、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了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10、在其它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符合上述选拔条件,长期在基层工作或为基层服务业绩突出的人员;或获得省突贡专家称号又做出新成绩的人员可优先推荐。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获得全国工艺美术大师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荣誉称号,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或所带徒弟在国内、国际技能大赛、技术比武中获得奖项,产生较大影响。

申报程序  推荐申报人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选拔推荐产生,具体程序是:

(一)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按申报表格要求如实填写。

(二)申报材料形成后,按照隶属关系(非公有制单位按属地管理,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荐申报)逐级上报到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归口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各设区市、省直各归口部门经初评确定人选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提交省专家综合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人选经媒体公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省政府批准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以上是特贴专家选拔的具体政策要求。在具体组织评审过程中,我们还需要重点把握好四个原则:

一是优中选优原则。坚持科学人才观,重能力、重业绩、重创新,评审中坚持把奖励层次、成果多少、水平高低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大小有机结合,确保将最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

二是适当倾斜原则。坚持向工农业生产一线人员倾斜,向科研一线人员倾斜,向基层人员倾斜。

三是相对平衡原则。要避免人选过分集中在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要使评审结果达到本行业内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和省直、各市之间的相对平衡。

四是区别对待原则。要兼顾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不同特点,对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业绩,要综合评价、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