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73号)以及《关于印发<河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冀组〔20127号)文件精神,在2003年《关于印发<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发〔20034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工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以选拔培养服务河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为目标,为我省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坚持统筹考虑,“工程要与我省其他重大人才工程、重大科技项目以及各市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计划配套衔接,逐步形成体系完整、层次分明、动态优化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体系。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到2020年,共选拔培养一层次人才70名左右,二层次人才700名左右,三层次人才7000名左右。

(一)一层次人选。一般从二层次和三层次人选中产生,共选拔培养70名左右。每年一批,每批10名左右。重点选拔和培养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领先,并具有较大影响力,在全省保持专业优势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其中特别优秀的人才力争成为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领军人才。为我省推荐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后备人选。

(二)二层次人选。一般从三层次人选中选拔产生,共选拔培养700名左右。每年一批,每批100名左右。着重选拔和培养在全省各学科、各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培养前景,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专业技术骨干,使之尽快成为我省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为工程一层次人选的主要备选对象。

(三)三层次人选。共选拔培养7000名左右。每年一批,每批1000名左右。选拔和培养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青年人才作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为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的主要备选对象。

三、范围条件

(一)选拔范围

工程人选面向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组织以及中直驻冀单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各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的人员不纳入选拔范围。工程瞄准国际、国内科技前沿,重点选拔能引领和支撑我省重大科技、关键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高层次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适当向引领创新创业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重大发展的一线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倾斜。

(二)工程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学术规范,潜心本职工作,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学风朴实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具备良好沟通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能高效组织开展攻克学术、技术或管理难关;

3.利用知识和技术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三)工程各层次人选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一层次人选。年龄在45周岁以下(45周岁),应在所属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奖励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奖励,或在国际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有高水平专著,或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或主持国家和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运用知识和技术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等。

获得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含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且符合工程一层次人选条件,可申报参加工程一层次人选的选拔。在同等条件下,正在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的优先选拔。

2.二层次人选。年龄在40周岁左右,应在所属领域有较大发明创造,达到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并曾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有较高水平著作,或拥有发明专利,或参与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在本专业技术领域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等。

在同等条件下,正在担任省重点科研项目的主持人优先选拔。

3.三层次人选。年龄在40岁以下(40),具体评审条件由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省直管县及中直驻冀单位自行制定。三层次人选评审结果按要求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百千万领军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备选对象,一般从我省符合条件的工程一、二层次人选中推荐产生。

四、选拔程序

选拔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级人社部门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工程各层次人选按以下程序进行推荐和选拔:

(一)个人申报。拟申报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组织推荐。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非公有制组织、中直驻冀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选,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申报。

(二)组织推荐。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干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专家评审、组织考察等形式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本市、本部门推荐人选,报送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由省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

(四)人选公示。拟入选人员名单在我省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为7天。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审核批准。 公示结束后,经省人社厅研究同意,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报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为工程

一、二层次人选,并按规定颁发证书。

五、管理服务

(一)人选待遇。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以及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发放工作岗位补贴。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省直管县以及人选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政策。管理期内的工程人选特别优秀者,在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时,可以不占其所在市、部门的申报控制数额。管理期满的工程人选,在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时,经本专业知名专家推荐,可不占当年申报控制数额。工程人选所在单位应定期安排人选体检、组织学术休假等,对人选的配偶、子女随迁调动、就学等应予适当照顾。

(二)培养使用。省级工程人选培养专项经费,用于工程人选的培养资助。鼓励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省直管县及社会各界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人选培养工作。建立高级研修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相衔接的开放式培养体系。培养人选同等条件下向工程各层次人选倾斜。

省内各级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工程一、二层次称号的人选但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工作需要跨市、县、区选调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应予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充分发挥工程人选智囊团的作用,支持他们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各级各类学术团体、学术技术委员会等要积极吸收工程人选参加,积极培育支持他们到国内外和我省各级学术组织任职。

(三)日常管理。工程各层次人选培养期限为四年,四年为一个循环。培养期满未能进入上一层次人选的,不再作为培养对象,也不再享受各种荣誉待遇和工作岗位津贴。培养期内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等称号的,不再同时享受工程各层次人选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强化考核。建立健全工程各层次人选年度考核制度。全面加强对人选思想品德、创新能力、业绩贡献、领军作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考核工作由人选所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设区市、省直相关部门、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人选培养使用的依据。工程人选因违法违纪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经考核被所在单位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报省人社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百千万领军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的考核结果,按申报程序,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省直管县于翌年3月底前报省人社厅备案。

(五)信息入库。对工程人选建立信息化动态管理,组建工程人选信息资源库,及时跟踪和掌握各层次人选的培养、变动等情况。

(六)服务基层。积极组织工程人选参加各类专家服务基层活动,鼓励和引导他们在服务基层一线过程中建功立业。将工程人选纳入各级政府重点联系专家范围,通过建立工程人选专业委员会等方式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强宣传。进一步加大对工程的宣传力度,通过开设报刊专栏、网站平台、编印先进事迹简报等形式,宣传工程人选及其团队的突出业绩和重要贡献。树立先进典型,打造工程品牌,增强他们的使命感与责任意识,激发其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大工程实施力度,完善高层次人才分层次、多渠道选拔和培养工作机制,省人社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社科联等部门组成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年度工程方案的制定和日常事务,具体承办工程人选的选拔、培养和管理等工作。

(二)完善政策。 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省直管县、中直驻冀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本部门、本单位工程人选管理实施方案。按照本工程要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制定实施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做好选拔培养、跟踪管理、联系服务和发挥作用,以及表彰奖励、提高待遇等工作,逐步建立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体系,为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更好更快成长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