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专家选拔、管理、培养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专家的选拔、管理、培养和使用,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适应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是指在廊坊市域内(包含中省直驻廊单位)各学科、各技术领域专业技术水平保持领先地位,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成绩显著,影响广泛的专业技术人才。具体指: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级优秀高技能人才、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河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以上统称省级以上专家)。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廊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廊坊市优秀高技能人才(以上统称市级专家)。

第二章   专家的选拔推荐

    第三条  选拔范围  廊坊市各领域在第一线从事科研(含开发、推广、应用)、工农业生产、教学、卫生、新闻、体育、社科理论、文学艺术、财经、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点是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技术领域中涌现出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四条  选拔条件  专家选拔推荐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学风纯朴,严谨求实,无私奉献,创新进取,并能积极参与有关的科技项目攻关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科技服务、学术交流活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贡献尤为突出(在本行业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也可破格选拔。

第五条  选拔名额   省级以上专家和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严格依照国家或省文件规定名额数量选拔推荐。廊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廊坊市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名额按照我市经济发展和专家队伍建设的需要动态调整。

    其它条件在评选时针对不同类型专家的条件要求具体制定。

    第六条  专家的推荐

    1、专家人选的推荐一般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由所在单位或学术团体推荐,也可本人自荐,自荐须征得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填写专家人选情况登记表。

    2、各县(市、区)人选的推荐工作由其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筛选,经过公示并写出推荐报告,连同专家人选情况登记表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人选的推荐工作由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

    第七条  专家的评审组织  在市优秀人才选拔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全市知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专家的评审和审批

1、专家的评审和审批,分为省级以上专家和市级专家两类。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的表格、证书、证件等材料进行初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将初审和考察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初审和考察情况,依照专家选拔条件,采取评审委员会评委投票方式确定专家人选。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专家人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优秀人才选拔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市级专家由市优秀人才选拔管理领导小组授予相应专家称号并颁发专家证书,省级以上专家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

    第九条  评审纪律  评审委员会评委要公道正派、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对违反纪律者,取消其评委资格,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评委原则上不参与涉及本人或亲属的评审事项,应遵照回避原则。

第三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  市优秀人才选拔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家的宏观管理,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所属专家的日常性管理,专家所在单位负责专家的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双向目标管理制度

    1、对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实行双向目标管理责任制。专家本人须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所在单位根据专家工作目标,制定服务目标和保障措施。经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对双方考核的依据。

    2、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或专利,发表论著、论文或学术报告,科研活动的经费来源、时间安排、配备人员等情况,日常工作任务及其它有关事项。

    3、双方责任  专家要按时完成规定的目标任务,所在单位要保证专家工作、科研所需时间、资金,配备所需的人力、物力,为其学术技术交流、科技服务等提供必要条件,协助其做好科研成果的鉴定与申报,鼓励专家为廊坊发展提供服务,对他们取得的突出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联系制度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专家的联系。专家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同每名专家联系一次,召开专家座谈会,了解专家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专家管理部门要及时与专家交流、沟通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了解专家所在行业领域的前沿动态,宣传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及时为专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考核制度

    1、考核范围。我市在培养期内的全部省级以上专家和市级专家均应参加定期考核。

2、考核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家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主要考核专家的职业道德、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所在单位为专家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服务保障等情况。

    3、考核内容。由专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报送关于专家年度工作、科研成果、单位为专家提供服务等情况的综合总结。专家自入选后两年内取得新成果、获得新奖励、发表新论著、论文等,可附相关材料复件印。对已获得项目经费资助的专家须考核资助项目的完成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了解、核实专家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现实表现和所在单位为专家提供相关服务的落实情况。

4、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考核情况在全市通报。

第十四条  备案制度  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专家考绩档案》(一式三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存一份),把专家科研成绩、奖惩、考核等情况及时记入档案。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制度  在专家考核的基础上,实施分层次、分类别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有进有出,能上能下。

     1、市级专家每年选拔一次,培养期为四年,鼓励专家队伍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学术技术水平。

2、已出培养期的市级专家符合新的评选条件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继续参评。   

3、在培养期内的市级专家,有离开专业技术岗位、调出本市、已办理退休(离岗)手续或去世等情况的,不再作为市级专家进行管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4、市级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完成目标任务或单位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没有新成果、新发展、新贡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议终止专家管理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优秀人才选拔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专家称号和相应的专家待遇,收回专家证书。

5、专家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剽窃成果、骗取荣誉等情况或因个人原因给组织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带来重大损失的,按审批权限随时取消其专家称号和享受的专家待遇,收回专家证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6、存在本条第345项所列情况的,专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有关情况。如有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将追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及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向市纪委监察局通报。

    第十六条  激励机制

     1、专家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本单位指标限制,直接参加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优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

2、专家所在单位每年要为专家组织一次健康体检,体检结果记入《专家考绩档案》。

3、专家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专家休假疗养。

4、入选专家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待遇。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月发放l000元;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每月发放400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每人每月发放3001994年以前(含1994年)入选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每人每月发放600元;享受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河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每人每月发放200(上述工作津贴分别由国家或省财政划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放);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廊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和廊坊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发放500(由市财政划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享受岗位津贴的范围只适用于现在职(含延退)的专家。各类人才津贴发放标准将依照最新政策动态调整。

5、被评为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优秀高技能人才、享受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及其他同级别、有较高知名度荣誉称号的人才,市政府一次性发放5000元奖励(由市财政划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

6、延长部分专家的退休年龄。部分高级专家在工作需要、体健康、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延长退休年龄。

7、专家所在单位要积极关注、关心专家的工作、生活情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帮助专家解决生活难题。

8、对专家的突出贡献、优秀业绩、先进事迹要及时归纳总结、大力宣传。

                 第四章  专家的培养

第十七条  对积极申请入党的专家,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培养,符合条件的积极吸纳为党员。

第十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家培训计划,适时组织专家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优先安排专家赴域外或国外考察、进修。建立专家出国培训制度。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署,每年有计划地选派部分优秀专家出国(境)培训或研修。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驻廊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等人才发展载体在培养人才方面的特有优势,通过技术服务、科研合作等形式,把其作为我市培养造就专家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条  各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专家的科研项目、课题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资助,以项目研究带动专家培养。

第二十一条  积极聘请国内外顶级专家学者来廊坊开展培训、开办讲座,与我市专家进行学术技术交流。

                第五章  专家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积极组织专家参与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规划、论证、咨询等工作,提高其转化应用成果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专家与所在单位之间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竟聘制、科研项目承包制、技术项目首席负责人制、助手与合作伙伴公开招聘制等。要对专家委以重任,赋予充分的科研自主权,为他们提供有利于人才创业和发挥作用的条件和环境,调动他们投身科研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专家积极参与专家服务基层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专家服务基层基地。充分发挥专家的聪明才智、技术和能力特长,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优先为他们安排科研项目,在人员、经费和设备上给予重点支持和保证,确保良好的办公场所、必需的科研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本系统和单位内调整工作时,应充分尊重专家本人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廊坊市专家选拔、管理、培养和使用暂行办法》(廊人发〔200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