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9年度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廊人社发〔2019〕11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文件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与岗位补贴、保险补贴。为了做好2019年各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保险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市本级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和明确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廊人社发〔2017〕126号)文件执行。
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二)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二、申报单位范围
各类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
已在市本级享受该项补贴的,继续在市本级申报。
今年初次申报该项补贴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注册地所在人社部门申报该项补贴。
三、申报期限
市本级、广阳区、安次区:上半年6月17日至6月21日;下半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
各县(市、区)时间自定。
四、注意事项
(一)市本级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材料的方式。
(二)市本级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去年已申报人员,上半年申报2019年1-5月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下半年申报6-11月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三)各单位新招用人员采取先备案后申报方式,在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前需先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补贴申报以备案的人员为准。
请各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按期申报,并指派专人负责,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及享受政策的延续性。对不按时申报的取消其当期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企业,除追回相应补贴外,还要追究单位或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申报说明、所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的表样请到邮箱lfszjyqy@126.com(密码:lfszjy)自行下载。
联系人: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龚兰英
联系电话:2227946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