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制度》等五项制度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五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制度》

2、《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3、《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

4、《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5、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5日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巡查,是指上级人社主管部门对下级人社主管部门,各级人社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三、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社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各级人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下级人社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巡查

各级人社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的工作机构。

五、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工作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六、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有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合法;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是否合法、适当;

(五)是否依法进行行政赔偿;

(六)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行政执法检查巡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定期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一个月以内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对本部门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实行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各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五)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和随机检查,对本级和下级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评议、通报。

(六)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七)实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对属于主管部门受理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八)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九)各部门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八、行政执法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部署、执行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进工作,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二)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

(三)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或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颁发许可证,或延期发证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告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接到投诉后,符合投诉范围的应受理,对不符合范围的投诉须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四、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五、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立案:7日内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三)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六、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20天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监督,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质量,实现执法公平、公正,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进一步增加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回访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后的检查监督行为,征询其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的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 由办案部门指定的案件回访人员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主要检查执法办案行为是否规范,当事人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当事人是否纠正原违法行为和有无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四条 案件回访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隐患整改、回访与规范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第五条 案件回访采取直接回访或者间接回访的方式进行。直接回访包括上门回访、约谈回访、座谈回访等方式;间接回访包括邮寄回访、传真回访、电子邮件回访等方式。

  直接回访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工作证件,向当事人表明案件回访的目、内容和要求,如实记录《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并由案件回访人员、当事人核实签字或盖章。

  间接回访应事先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确定其准确的地址、邮政编码、邮箱或者传真电话,在《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上填写相关内容送交当事人,提示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上填写相关内容并以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送交本局。

  第六条 案件回访人员负责案件回访的登记工作,要将《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反馈。

第七条 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办案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案件回访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向主管局长及时汇报,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认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正、案件不真实等情形的,应当对案件进行撤销或者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特设立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审委),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审委是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最高议事机构,案审委形成的决定为本局最终决定。   

第三条 案审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局长担任,委员由业务科室、法规科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案审委委员应对提交审理的案件,从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程序遵守和处罚公正等方面提出意见,并阐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决定以下案件:   

(一)重大案件:   

1、对公民罚没金额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涉外且影响较大的案件;   

3、情节特别恶劣或影响大、涉及面广、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   

(二)复杂、疑难案件;   

(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四)作出减轻处罚和低于或高于本局已制定自由裁量实施意见案件;   

(五)经陈述申辩或听证后,需改变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或处罚结果案件;   

(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需重新审理案件;   

(七)局长认为需提交案审委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案审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七条 案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案审委审理的案件与案审委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案件的当事人系案审委委员直系亲属;   

(三)其他需案审委委员回避的情形。   

案审委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作出,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局长办公会议作出。   

第八条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必要时,受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也可召集、主持。   

第九条 案审委会议由案件核审人员介绍案情;必要时,办案机构负责人、案件主办人可列席案审委会议,汇报案情。   

第十条 案审委会议由专人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名后装订归档。   

查阅和复制案审委会议记录,须经主任(含副主任)委员同意。   

第十一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案卷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

(二)行政执法内容是否超出职权范围;

(三)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所涉及到的事实、证据、数据等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六)案卷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齐全;

(七)案卷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案卷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行政执法人员限期改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政府法制部门。
    六、案卷评查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年组织一次,可以结合年底工作目标考核,纳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内容;也可以结合政府法制部门年度案卷评查工作,单独进行。评查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