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〇一七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廊坊开发区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中省直驻廊有关单位:

现将《二一七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516

 

2017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做好我市2017年职称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7年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根据《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各地各部门责任分工,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措施、办法。

2.畅通特殊人才职称晋升渠道。按照《河北省推进科研人员职称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冀人社规〔2016〕11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人才及其他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贡献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不拘一格选拔人才,通过绿色通道评审相应职称,可按照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3.加快建设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库。全面完成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录入工作,上半年对录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年内实现网上职称查询验证以及人才统计分析。

(二)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和聘用

1.做好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一是各地各部门按照《关于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优化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6〕51号)核算申报推荐数量。市职改办依据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库数据信息、职称各层级岗位设置比例,备案核定各地申报推荐数量。二是用人单位要坚持量化和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在省通用标准基础上,可制定本单位具体的量化打分标准。三是严格职称申报诚信制度。认真落实个人和单位共同承诺制度,申报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签名负责,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负首要责任。要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并记入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四是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坚持“两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对申报推荐工作的指导检查,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2.做好职称评审工作。一是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按照评委会管理办法,调整完善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严格评委会组建审批管理,实行评委随机抽取,每届新调整评委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二是向县(市、区)及其以下基层倾斜。对基层参评人员较多的教育、农林等系列中、初级评委会,可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三是实行量化评审,把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实践经历、考核结果、面试答辩(说课)等作为职称量化计分的重要内容。晋升高级职称实行全员面试答辩(说课),其权重一般不低于量化计分的30%。四是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监管。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坚持评审公开、回避、评审质量评估、巡查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保证评审质量,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可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加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一是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聘用。按照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岗位聘用并按所聘岗位兑现相关待遇,做到人岗相适、能上能下。今后每年上半年用人单位完成专业技术人才的聘期考核和聘用工作,原则上对各单位上报的聘用方案每年上半年核准一次。二是创新基层岗位使用管理。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系列(专业)岗位聘用,可按系列(专业)在本系统内统筹使用,并向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倾斜。三是规范专家延退聘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高级职称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从严把控,规范聘用管理。

二、有关政策规定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申报评审的任职资历、退休年龄问题

2017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资历截止时间按2017年12月31日计算,退休年龄截止时间按2017年6月30日计算。中小学教师实行评聘结合政策,其退休年龄截止时间按2017年12月31日计算。

(二)关于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标准调整问题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对论文、论著不作为必备条件,但在申报评审时要提交本人近五年任教中某一个学期的完整教案。将年度考核、担任班主任、教学质量、发表论文等情况,作为单位推荐和评委会评审量化打分项目。对任现职以来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申报时需明确一个主学科,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业绩,可视为主学科的业绩。

(三)关于卫生系列申报评审标准调整问题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在去年对县以下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取消论文要求的基础上,对在县(市、区)级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时,论文和科研成果不作为必备条件,可作为单位推荐和评委会评审量化打分项目。

(四)关于申报推荐数量问题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岗位情况,对县(市、区)域内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按系列(专业)在本系统内统筹核算申报推荐数量,分配时向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倾斜。对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男教龄满35年、女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五)关于职称申报推荐范围及渠道问题

根据《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凡在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都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市内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内专业技术人才应在现工作单位申报;人事代理人员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在档案托管的我市各级人才市场申报。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在属地申报,工作单位与档案托管地一致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在档案托管单位申报;工作单位与档案托管地不一致的,经档案托管单位同意后,可在现工作单位申报。人事关系、档案不在我市,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同意,可在我市其兼职(技术服务)单位申报。我市各级人才市场要做好与驻地高校等单位申报材料的交接工作。其他未经授权的部门(单位)不得受理专业技术人才的申报材料,不得收取评审费,各专业评委会不得接收未经各级人社职改办开具委托评审函的部门(单位)的推荐材料。

(六)关于论文、课题、奖励、发明专利问题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对学术性、原创性、研究属性较强的职称系列(专业),试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论文、科研成果、作品的质量,淡化数量要求。专业技术人才承担完成的课题、专业奖励、发明专利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发明专利须附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人缴纳申请费、登记费收据、专利登记手续、专利证书等。

(七)关于职称评审淘汰率问题

各评委会应严格评审淘汰率要求。今年,中级评审淘汰率一般不低于10%。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大的评委会,要建立分层次淘汰制度,针对基层单独确定淘汰率。

(八)卫生系列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证书使用范围问题

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参加通用标准评审,职称证书通用;也可以参加面向基层的定向评审,资格证书定向使用。基层申报人员在申报评审表和证书上加盖“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专用章。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6号)精神,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人员,取得基层高级职称后,在基层工作满5年流动到县级(含县)以上单位的,其在基层取得的职称可按管理权限认定后换发县级(含县)以上职称证书;不满5年流动到县级(含县)以上单位的,其职称须按县级(含县)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条件重新申报评审。

(九)关于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评审问题

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和聘用工作,落实相关待遇。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暂按去年的要求组织申报推荐。

(十)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问题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今年在省组织评审。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评审材料问题

为做好分类分级评审,在今年申报时由本人填写材料袋封面“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见附件),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上报。

(十二)关于按“区域、行政隶属关系”申报问题

对行政隶属于省直、市直或县直单位,工作单位所处区域在县或县以下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所在区域对应的申报条件进行申报评审。

三、工作时间安排

1、5月中旬安排布置我市职称评审工作。

2、6月10日前完成申报推荐数量核定与备案确认工作。

3、6月20日前对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库各县区的录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4、6月底前完成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和聘任工作。

5、7月上旬完成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及评委库的建立、调整工作。

6、8月15日前完成高级职称的资格审查及申报人员信息汇总和材料交接工作。

7、9月各县(市、区)完成中级职称资格审核及申报人员信息汇总,市职改办抽查。

8、10月份完成中级职称申报材料交接及中级职称评审。

9、11月底前完成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审批备案工作。

10、12月份总结全年工作。

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职称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