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科室、事业单位: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9日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为,根据《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冀政办字[2016]136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6]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人事任免、外事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制发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执法等行政决策不纳入本办法规范范围,适用与其相关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本局作为决策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决定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编制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拟定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拟定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重要政策措施;
(四)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五)由局领导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当在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规定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意见征求、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事宜。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承办单位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局务会讨论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局务会研究事项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说明应包括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四)社会公众、专家论证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
(五)风险评估情况及有关材料;
(六)涉及其他处室、单位重要职责或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处室、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承办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由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按照局领导批办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政策法规科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失的,应及时告知补充相关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法性;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或者考察等方式进行,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合法;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风险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