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6年度廊坊市本级公益性岗位

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初次创业者

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劳动保障事务所:

    为做好2016年度市本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初次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现行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文件规定: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承担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文件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21号)文件规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与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最长不超过2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初次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1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文件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因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二、补贴标准

按照现行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规定,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88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90)文件公布的缴费标准,综合考虑当年享受补贴人数、就业专项资金筹集总额等因素,现将2016年各项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缴费额(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平工资的100%)中单位应负担部分给与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缴费额(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平工资的100%)的2/3给予补贴

(三)初次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实际缴费额(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平工资的100%)给予补贴

    三、申报期限

各项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初审、公示工作从108日开始到1111日结束,复审工作从1114日起到1125日结束,请于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逾期不再补办。

    四、其他事项

(一)截止到2014年底前在市本级申报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的今年继续在市本级申报。2016年市本级灵活就业保险补贴不再有新增人员,所有新认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各县(市、区)进行申报,保险关系在当地、户籍已迁出的,以原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申报。

(二)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中,由于市本级的医疗保险按月缴纳,票据按月打印,申报时均需提供到10月份的医疗票,11-12月视同缴纳,发放过程中再补齐11-12月份医疗票据。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需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以标注。

(四)初次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初次申报的需提供初次创业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以标注。领取营业执照超过四个月的需提供稳定经营记录。

(五)申报初审的过程中,各所要做好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7天。复审时请携带公示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联系人:龚兰英  

联系电话:2227946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