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2015年工作职责 

一、廊坊市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

(三)组织指导全市各县(市、区)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中(被拆迁)村未纳入城保村(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

(三)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市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

(四)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中(被拆迁)村未纳入城保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六)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七)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9号)等文件的精神,以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为重点,全年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深入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稳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全面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从规范农保业务程序、财务档案制度管理上,做好农保经办人员培训;

(六)围绕今年工作重点,进一步做好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对广大参保人员进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讲解,使更多的农民认识到参保的好处;

(七)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中(被拆迁)村未纳入城保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八)提高服务质量,加大稽核力度,完善各项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创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新局面。

二、廊坊市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目标规划

(一)扩大新农保和城居保的试点范围,实现城乡居民社保全覆盖。

(二)探索开展新农保稽核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坚决遏制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三)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取消新农保和城居保收支环节的现金结算,最大限度的保证基金安全。 

(四)建立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考评标准化的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形成自我约束、自动预警、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进一步扎实推进经办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五)开展业务及软件培训过程中,增加廉政和法制教育的内容,廉政教育有载体,有阵,有 手段

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总收支决算情况

2014年当年收入合计123.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23.85万元。2014年当年总支出123.85万元。

支出明细项目为:  

基本工资  707400

 办公费  444760

 会议费  1200

    培训费  1640

    公务用车  21000

    住房公积金  61500

  二、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3、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4、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5、“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附件: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