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共 36 项
(部门职责12项,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5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4项,公共服务事项16项)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基本标准和省颁布的地方性标准及实施办法;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工作 |
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汇集、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统一管理全局信息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工作 |
办公室 |
|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
办公室 |
|
||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接听 |
办公室 |
|
||
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
政策法规科 |
|
||
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 |
政策法规科 |
|
||
拟定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政策法规科 |
|
||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规划统计科 |
|
||
2 |
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 |
人力资源市场科 |
|
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 |
人力资源市场科 |
|
||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 |
人力资源市场科 |
|
||
按规定承办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 |
人力资源市场科 |
|
||
负责国家、省、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 |
人力资源市场科 |
|
||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人力资源市场科 |
|
||
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规范职业中介的信息管理和发布 |
人力资源市场科 |
|
||
3 |
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大专毕业生派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
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拟定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
就业促进科 |
|
负责市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 |
人力资源市场科 |
|
||
拟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
就业促进科 |
|
||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发展 |
就业促进科 |
|
||
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国家标准推行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 |
就业促进科 |
|
||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
就业促进科 |
|
||
按规定拟定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就业促进科 |
|
||
制定就业管理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制度 |
就业促进科 |
|
||
综合管理全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
指导和监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
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
市本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
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规划和培养、激励政策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
协调指导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就业服务工作及社区就业统计信息工作 |
社区就业指服务中心 |
|
||
综合管理全市职业介绍工作,推动和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等相关工作 |
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
||
各县(市、区)就业训练中心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
就业训练中心 |
|
||
拟订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
4 |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发放与管理 |
办公室 |
|
负责对市区内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
医疗保险科 |
|
||
负责市本级门诊特殊疾病、居民门诊大病的审核、证件核发工作 |
医疗保险科 |
|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有关医疗补助的政策和办法 |
医疗保险科 |
|
||
监督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机构工作 |
医疗保险科 |
|
||
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 |
工伤保险科 |
|
||
组织实施职工因工伤残鉴定和非因工伤残鉴定 |
工伤保险科 |
|
||
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
工伤保险科 |
|
||
指导和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
工伤保险科 |
|
||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
|
||
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
|
||
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的违纪案件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
|
||
负责协调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
|
||
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发放等相关工作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
||
拟订征地报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
农村社会保险科 |
|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农村社会保险科 |
|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 |
农村社会保险科 |
|
||
拟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 |
农村社会保险科 |
|
||
4 |
|
参与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
农村社会保险科 |
|
拟订推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 |
养老保险科 |
|
||
审核市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 |
养老保险科 |
|
||
负责全市特殊工种的初步认定和管理工作 |
养老保险科 |
|
||
拟订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
失业保险科 |
|
||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
医疗保险科 |
|
||
负责失业保险扩面、缴费申报、审核及个人缴费记录工作,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等相关工作 |
失业保险中心 |
|
||
5 |
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
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
|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
||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
医疗保险科 |
|
||
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
失业保险科 |
|
||
落实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全市使用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
失业保险科 |
|
||
拟订完善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 |
失业保险科 |
|
||
负责审核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
失业保险科 |
|
||
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和动态监测制度 |
失业保险科 |
|
||
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预测、综合统计、分析及统计公报、发展预测报告发布工作 |
规划统计科 |
|
||
负责各类单位人才信息的采集、维护、使用和管理工作 |
规划统计科 |
|
||
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 |
劳动监察支队 |
|
||
6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负责驻廊企业、相关单位、市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核 |
养老保险科 |
|
承办全市企业职工病退、企业困难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初审呈报工作 |
养老保险科 |
|
||
承办全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 |
养老保险科 |
|
||
负责全市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及其相关政策的贯彻和组织实施 |
养老保险科 |
|
||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中省驻廊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和审核 |
规划统计科 |
|
||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政策、规定、制度、标准的组织实施,监督工资按时发放和困难补助的发放 |
工资福利科 |
|
||
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升级、职务岗位变动和流动调配以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 |
工资福利科 |
|
||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工作和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认定 |
工资福利科 |
|
||
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规定及疾病、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规定 |
工资福利科 |
|
||
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审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廊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费标准并负责退休(退职)证发放工作 |
工资福利科 |
|
||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丧失工作能力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政策和审核 |
工资福利科 |
|
||
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指导监督 |
劳动关系科 |
|
||
负责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 |
劳动关系科 |
|
||
7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定级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综合管理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廊(回国)工作或定居工作 |
负责驻廊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及综合管理工作 |
人力资源市场科 |
|
建立引智示范基地,制定基地管理办法,建立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拟定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市政府对有重要贡献外国专家“廊坊友谊奖”的奖励事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组织有关智力引进经验交流等相关工作 |
外国专家局 |
|
||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事和财政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
规划统计科 |
|
||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在编制使用限额内拟订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拟订市直政府系统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计划 |
规划统计科 |
|
||
负责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
负责全市面试考官的管理 |
考试录用科 |
|
||
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系统建设 |
考试录用科 |
|
||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全市中级工审批、组织考试、发放证书等相关工作 |
工人培训考核服务中心 |
|
||
负责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
职称考试中心 |
|
||
负责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的各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职称考试中心 |
|
||
负责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的各项职(执)业资格考试 |
职称考试中心 |
|
||
负责全市引进人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组织招聘等相关工作 |
人才服务中心 |
|
||
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
||
7 |
|
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
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
||
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工作 |
规划统计科 |
|
||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
||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
||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
||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
||
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
||
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站申报推荐、博士后资助和工作站评估考核工作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
||
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推荐、培养和管理工作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
||
负责拟定留学回国人员来廊创业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创业园推荐申报和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工作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
||
负责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
||
承办援外专家的选拔推荐活动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
||
负责全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评选、表彰工作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
||
参与拟定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
||
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 |
职称管理科 |
|
||
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事宜 |
职称管理科 |
|
||
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方案的核准 |
职称管理科 |
|
||
负责全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
职称管理科 |
|
||
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 |
职称管理科 |
|
||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管理 |
职称管理科 |
|
||
8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 |
负责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 |
军转安置科 |
|
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
军转安置科 |
|
||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移交工作 |
军转安置科 |
|
||
负责协调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随调家属工作 |
军转安置科 |
|
||
指导和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
军转安置科 |
|
||
负责全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和稳定工作的协调指导 |
军转安置科 |
|
||
参与拟订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 |
规划统计科 |
|
||
9 |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定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
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议案和提请市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
职位管理与任免科 |
|
按权限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辞职辞退等相关规定的落实,并承办相关手续 |
职位管理与任免科 |
|
||
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 |
职位管理与任免科 |
|
||
完善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 |
职位管理与任免科 |
|
||
负责公务员登记的相关工作 |
职位管理与任免科 |
|
||
完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
职位管理与任免科 |
|
||
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 |
职位管理与任免科 |
|
||
负责市直行政机关科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相关工作 |
职位管理与任免科 |
|
||
负责对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审核并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
职位管理与任免科 |
|
||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 |
职位管理与任免科 |
|
||
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
职位管理与任免科 |
|
||
9 |
|
负责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 |
职位管理与任免科 |
|
落实全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我市的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 |
考试录用科 |
|
||
负责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管理 |
考试录用科 |
|
||
完善考核表彰奖励制度 |
考核奖励科 |
|
||
拟定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 |
考核奖励科 |
|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政府表彰办法,审核上报以国务院、国务院工作部门和省政府、省政府工作部门及市政府名义表彰的人选,落实受表彰人员的有关待遇 |
考核奖励科 |
|
||
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的全市性表彰奖励活动 |
考核奖励科 |
|
||
负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在职教育的宏观管理 |
培训与监督科 |
|
||
负责拟定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培训与监督科 |
|
||
完善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质量评估办法,建立公务员培训监督检查机制 |
培训与监督科 |
|
||
拟订师资队伍建设政策,组织审定公务员培训教材,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
培训与监督科 |
|
||
组织实施公务员国(境)外培训 |
培训与监督科 |
|
||
落实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公务员惩戒制度和聘任制度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
培训与监督科 |
|
||
对本市行政学院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培训与监督科 |
|
||
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 |
培训与监督科 |
|
||
10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拟订全市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 |
农民工工作科 |
|
指导全市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 |
农民工工作科 |
|
||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重大事件 |
农民工工作科 |
|
||
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作宣传报道、优秀农民工的奖励工作 |
农民工工作科 |
|
||
负责农民工培训 |
农民工工作科 |
|
||
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 |
农民工工作科 |
|
||
负责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工作 |
劳动关系科 |
|
||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
劳动关系科 |
|
||
拟订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破产、关闭)中的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
劳动关系科 |
|
||
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
劳动关系科 |
|
||
协调指导全市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及跨地区流动 |
就业促进科 |
|
||
11 |
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负责劳动、人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人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
负责信访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
办公室 |
|
建立健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规范、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范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政策法规科 |
|
||
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
政策法规科 |
|
||
监督指导职称考试 |
职称管理科 |
|
||
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 |
失业保险科 |
|
||
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法规、制度和发展规划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
||
11 |
|
制定争议调解制度及相关规范并组织实施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
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协商和解机制,指导相关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
||
监督检查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
||
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制定仲裁员、调解员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
||
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监测和预防预警机制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
||
指导驻廊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跨区域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
||
依法指导和参与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
||
指导并参与仲裁院在立案、调解、裁决过程中的工作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
||
指导建立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组织体系及实体化建设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
||
按规定负责驻廊中、省直和市直人事劳动争议的处理、案件的归档等项工作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
||
负责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工作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
||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劳动监察支队 |
|
||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 |
劳动监察支队 |
|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纠正和处罚 |
劳动监察支队 |
|
||
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
劳动监察支队 |
|
||
对全市劳动监察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和管理 |
劳动监察支队 |
|
||
12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相关事项 |
相关科室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涉嫌骗取社会保险费犯罪案件查处 |
人社局 |
负责案件行政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全国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张某涉嫌骗保人社局负责案件行政执法公安局负责案件刑事侦查司法局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 |
公安局 |
负责案件刑事侦查 |
||||
司法局 |
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 |
||||
2 |
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涉嫌犯罪案件 |
人社局 |
负责案件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包工头赵某某拖欠工人工资案件人社局负责行政执法公安局负责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侦办司法局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 |
公安局 |
负责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侦办,查明犯罪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司法局 |
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
3 |
离校毕业生就业管理 |
人社局 |
负责牵头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高校毕业生王某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局负责,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社局负责 |
教育局 |
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
||||
4 |
两定点监管 |
卫生局 |
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
某医院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人社局及卫生局负责对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物价局负责对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管 |
物价局 |
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管 |
||||
人社局 |
负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
5 |
六项行政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事后监管 |
行政审批局 |
负责六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审批局首批集中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2017】82号) |
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行政许可向行政审批局申请,人社局负责对获得行政行政许可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实施监管。 |
人社局 |
负责六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属地管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2.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5.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执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自我评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级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4.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2.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是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是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对以上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上级部门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查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通知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查单位应当执行。
3.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为促进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原《河北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并汇总整理,制定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详细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为全省人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网址:www.he.lss.gov.cn
(三)责任分工和有关措施
1.市人社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市、县人社部门在省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处罚事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执行。
4.市、县人社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5.市、县级人社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应及时报省人社厅备案。
(三)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机关的后续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放各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对承接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放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承接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业务机构对下放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执法监督和层级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承接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承接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四)对其他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第一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单位:人力资源市场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l.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2.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查验、年度报告、服务对象反馈、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机构信息公开;
2.注重信息跟踪;
3.关注媒体报道;
4.组织市场巡查:
5.受理投诉举报;
6.组织年度审查;
7.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不同的监督检查措施,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l.警告,督导整改;
2.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二项市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单位:职业能力建设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日常管理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项目措施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布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6.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重大变更事项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8.其它违犯法律法规政策事项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相关科室或有关专家对民办学校现场检查,或要求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报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查;
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效期内开展工作情况和有关书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督促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综合评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敦促限期改正,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撤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对全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过程的监管
单位:军转安置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军队转业安置工作过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对军队转业安置工作过程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有明确的办事流程。
2.办事依据(法规、政策)明确。
3.按照流程开展工作,过程资料完整、规范。
4.对于需要审核、批准、上报事项合规、及时、准确。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的重要条件。
2.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4.各级实行军转安置工作政务公开,广泛接受军队转业干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各部门从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军转安置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已,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军队转业干部服务。
(五)监督检查处理
凡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存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有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将不同险种基金混合建账及核算;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划转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有无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人数,是否按规定编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清册,有无违规核销社会保险欠费行为;基金核算、管理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及时依规审核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有无通过修改数据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是否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结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存入规定的基金专户,有无多征、少征或滞压现象;有无篡改缴费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行为或隐匿、丢失相关数据资料情况;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4.社会保险相关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协议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发放机构、职业介绍、培训机构等,有无违反服务协议和相关合同、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投资运营机构是否按规定投资运营。
5.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及参保人数;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按时足额向参保人员或受益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有无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其他组织有无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6.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有无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个人信息骗取参保资格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制度;
2.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投诉制度
3.加强信息公开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方案。
2.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3.检查被监督单位。
4.检查结束,写出监督报告。
5.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6.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后提出书面意见。
7.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后,将检查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科,基金监督科督导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五项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监管
单位:医疗保险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市医疗保险机构政策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全市医疗保险机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医保机构,敦促限期整改。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法制宣传 |
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大力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
政策法规科 |
2239492 |
2 |
军转安置政策宣传 |
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有关条件、去向等 |
军转安置科 |
2123891 |
3 |
受理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投诉举报 |
受理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投诉举报,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投诉举报的情况予以核查、处理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
2227791 |
4 |
职业介绍 |
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劳动力交流,负责劳务协作、劳务输出(入)和劳务派遣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与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定期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职业介绍
服务中心 |
2227484 |
5 |
就业失业管理 |
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各类用人单位招工和就业手续、技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就业手续,负责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手续和管理工作 |
职业介绍
服务中心 |
2227484 |
6 |
劳动事务代理 |
为流动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各类民营企业职工托管人事档案,代办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各种保险,代办工资调整、职称评定、退休申报等劳动事务工作 |
职业介绍
服务中心 |
2227484 |
7 |
政策宣传 |
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能力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2227975 |
8 |
受理举报投诉 |
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2227975 |
9 |
企业养老保险服务 |
落实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为参保企业、个人及离退休人员提供养老保险相关服务 |
廊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
2227974 |
10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服务 |
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为参保单位及离退休人员提供养老保险相关服务 |
廊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2227704 |
11 |
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 |
负责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负责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的各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负责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的各项职(执)业资格考试 |
职称考试中心 |
2121796 |
12 |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 |
根据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和省厅有关规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考核服务中心 |
2157866 |
13 |
职业技能鉴定 |
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可服务 |
职业能力鉴定指导中心 |
2767776 |
14 |
电话咨询服务 |
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 |
办公室 |
2227405 |
15 |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与管理 |
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发放与管理 |
办公室 |
2227405 |
16 |
信息公开(主动) |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政策法规科 |
2239492 |